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新
骑
关于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2024
法律意见书
新天伦律师事務所
NEWTALENTLAWFIRM
苏州太仓吴江北京常熟
二零二四年六月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2024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欧福蛋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福蛋业”或“公司”)委托,指派平佳翱律师、赵莹
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欧福蛋业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2024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欧福蛋
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而出具.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4年5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T
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
(2)2024年5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官方网站公告了《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2024
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6月20日15:30在位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金家坝社区金贤路号的公司会议室通过视频连线方式现场召开,会386
议由董事长主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15:00-2024年6月20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名,持有表9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9,07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614%.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页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2024
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股东大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个议案,具体为《关于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内容相符,无新增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74,093
1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73,408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无反对票;无弃权票.1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所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多中表色经办律师:
钟℃艳平佳翔
赵券益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