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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魔芋: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CHENSHOUBANGLAWFIRM

HUBEI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中心B座17层

电话:0717-6900007

邮编:443005

1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2024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

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

2024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9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

性、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下午14:00在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438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15:00-2024年9月28日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3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合计26人,代表股份58,535,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4人,代表

股份42,0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7%;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

决的股东合计12人,代表股份16,517,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股东的

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负责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7,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5.30%;反对

870,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0决股份的%.

7,650,0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反对87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2、《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3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8.51%;反对

39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68%;弃权475,148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的%.0.81

3、《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5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7,667,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5.30%;反对

39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2.14%;弃权475,148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的%.2.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5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反对295.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4%;弃权475,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58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7,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5.30%;反对

870.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0决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5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反对87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7,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5.30%;反对

870,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0决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5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反对87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总数的%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

6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7,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5.30%;反对

870.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4.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0决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5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反对87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7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2024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None

湖北陈邦律师事务所章)

f邦律

执业证号

经办律师:14205200610775742)

经办律师: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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