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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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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前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10:30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57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853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1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853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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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权邓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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