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苏
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
57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88245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4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849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5%
反对股数328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