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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同享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4年4月2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4年7月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已经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2024年5月21日发出的《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在《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进行说明。现本所就发行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称为“补充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一部分仅对北交所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变化情况进行更新;第二部分仅对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

在补充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将不再重复披露。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修

改、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对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问题4.技术创新能力

根据申请文件,(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各类专利共111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03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2)发行人权证号为ZL201510366155.1、ZL201610333082.0 的专利权已设定质押。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目前各类专利的取得方式、有无权利受限情况,及正在研发的技术进展情况,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技术人员数量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

比、发行人行业地位和市占率等,通过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内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说明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水平,以及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等方面能否应对客户产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2)专利权质押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质押权行权风险,结合已质押专利权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及营收占比,说明相关风险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目前各类专利的取得方式、有无权利受限情况,及正在研发的技术进展情况,

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技术人员数量和核心技术人员的

变动情况、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比、发行人行业地位和

市占率等,通过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内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说明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水平,以及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等方面能否应对客户产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

(一)目前各类专利的取得方式、有无权利受限情况,及正在研发的技术进展情况

1、目前各类专利的取得方式、有无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拥有专利114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102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

他序专利专利取得法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发明人号权人类型方式状态权利已

反光焊带及同享发明2015103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2017/1/4质

太阳能组件科技专利6155.1取得维持宋建源押已

同享发明2016103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快速涂锡机2019/4/12质

科技专利3082取得维持宋建源押黑色汇流条

的高光不沾陆利斌、同享发明20211151原始专利权

3锡涂层及黑2022/11/8无黄后强、科技专利9581.6取得维持色汇流条的宋建源制备方法一种产品包

同享发明2022111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装生产线及2023/11/3无

科技 专利 0931.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其包装方法一种方便进

料的分段式同享发明2023110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2023/11/14无

焊带压延成科技专利8230.4取得维持宋建源型机

智能上下料同享发明20191008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2024/1/30无

系统科技专利6828.6取得维持宋建源

7一种焊料表同享发明202311472024/2/6原始专利权无陆利斌、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面清理的收科技专利6510.1取得维持宋建源卷机

反光焊带及同享实用2015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2015/11/18无

太阳能组件科技新型3966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反光焊同享实用20152071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92015/12/16无

带科技新型8180.7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实用2016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镀锡机2016/10/26无

科技新型6920.9取得维持宋建源

焊带冷却通同享实用2016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12016/11/30无

道科技新型6919.6取得维持宋建源用于焊带冷

同享实用2016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2却风道的牵2016/11/30无

科技 新型 7672.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引轮装置

用于锡炉的同享实用2016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32016/11/30无

压线轮装置科技新型7437.2取得维持宋建源

废气过滤系同享实用2016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42016/12/7无

统科技新型7689.5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实用2016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5延压机2016/12/7无

科技新型7075.7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实用2016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6 L型裁切机 2016/12/7 无

科技新型7852.8取得维持宋建源带有可拆卸

同享实用201620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7顶头的延压2016/12/7无

科技新型7690.8取得维持宋建源机用于焊带的

同享实用2017211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8风冷循环装2018/4/6无

科技新型4553.8取得维持宋建源置用于铜带分

同享实用2017211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9条机的放卷2018/6/12无

科技新型4538.3取得维持宋建源装置用于圆形焊

同享实用2017215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0带的圆形风2018/6/12无

科技 新型 0856.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刀

裁切折弯一同享实用2017215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12018/7/24无

体机科技新型0857.4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实用2017215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2压延机2018/9/25无

科技新型9491.9取得维持宋建源

智能上下料同享实用2019201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32019/12/10无

系统科技新型7727.9取得维持宋建源汇流带自动

同享实用2019201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4放料收集装2019/12/10无

科技新型7729.8取得维持宋建源置

圆形焊带风同享实用2019201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52019/12/10无

刀架科技新型7822.9取得维持宋建源

铜带导带焊同享实用201921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62020/5/5无

接装置科技新型7609.5取得维持宋建源焊带镀锡机

同享实用201921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7液面监控装2020/5/12无

科技新型0300.3取得维持宋建源置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种铜丝清同享实用201921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82020/7/24无

洁装置科技新型7646.6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实用20202091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29三角焊带2020/12/15无

科技新型5161.4取得维持宋建源

锡液氧化层同享实用2020212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02021/3/2无

去除装置科技新型0979取得维持宋建源

三角焊带整同享实用20202091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12021/3/30无

体设备科技新型5134.7取得维持宋建源用于三角焊

同享实用20202091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2带的镀锡吹2021/3/30无

科技新型6955.2取得维持宋建源锡装置

三角延压装同享实用20202091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32021/3/30无

置科技新型5135.1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拉丝机同享实用2020212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42021/5/25无

构 科技 新型 2512.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一种焊带收

同享实用20202121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5线轴自动更2021/5/25无

科技新型7422.1取得维持宋建源换装置圆线镀锡风

同享实用20202259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6刀气体保护2021/7/6无

科技 新型 8145.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罩

圆形焊带限同享实用20202259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72021/7/13无

径自动装置科技新型4756.7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实用20202259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8焊带贴膜机2021/7/27无

科技新型8093.6取得维持宋建源黑色汇流带

同享实用20202259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39油墨涂层控2021/7/27无

科技新型8142.6取得维持宋建源制轮

同享实用20202259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0焊带揭膜机2021/7/27无

科技新型7974.6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实用2020229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1打孔汇流带2021/7/27无

科技新型1349.5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分段式

同享实用2020231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2反光焊带的2021/7/27无

科技新型6253.6取得维持宋建源压延设备圆形分段焊

同享实用2020232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3带及电池片2021/7/27无

科技新型3131.6取得维持宋建源组件

一种分段式同享实用2020232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42021/7/27无

圆形焊带科技新型9179.6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梯形焊

同享实用2020231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5带加工用涂2021/9/21无

科技新型0197.5取得维持宋建源锡装置一种带有清

同享实用2020229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6洁毡的导线2021/9/21无

科技新型1340.4取得维持宋建源放线机一种具有可

同享实用2020231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7调压线功能2021/9/21无

科技新型2143取得维持宋建源的涂锡装置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种超导焊同享实用2020232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82021/10/22无

带焊接装置 科技 新型 5106.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

助焊剂涂覆同享实用2020229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492021/10/22无

机构科技新型8485.5取得维持宋建源

分段式反光同享实用2020231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02021/10/22无

焊带科技新型6334.6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超导焊

同享实用2020231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1带用焊接装2021/10/22无

科技新型8058.7取得维持宋建源置

一种导电胶同享实用2020232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22021/10/22无

用生产装置科技新型8003.4取得维持宋建源

焊带漏铜警同享实用2020229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32021/11/5无

报装置科技新型8481.7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具有自

清洁与冷却同享实用2020229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42021/11/5无

功能的铜丝科技新型1322.6取得维持宋建源延伸机一种带有清

同享实用2020229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5洁毡的铜丝2021/11/5无

科技新型1321.1取得维持宋建源拉伸机一种带有档

同享实用2020229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6杆的焊带收2021/11/5无

科技新型1341.9取得维持宋建源卷机

同享实用2020229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7梯形焊带2021/11/5无

科技新型6759.9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基于电

同享实用2020231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8木轮传动的2021/11/5无

科技新型1804.8取得维持宋建源退火装置

一种圆形焊同享实用2020232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592021/11/5无

带退火装置科技新型8181.7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实用20212014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0圆线工字轮2021/11/5无

科技新型7852.9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汇流带

同享实用2020232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1镀锡冷却设2021/11/26无

科技新型8177取得维持宋建源备一种叠瓦组

同享实用2020232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2件汇流带冲2021/12/17无

科技新型8183.6取得维持宋建源压放卷装置一种叠瓦组

同享实用2020232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3件汇流带冲2021/12/17无

科技新型9244.5取得维持宋建源压放卷装置

自动轴装收同享实用20202259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42021/12/21无

线机科技新型4714.3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用于三

角焊带压延同享实用20212178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52021/12/21无

机的归正机 科技 新型 6997.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构用于汇流带

同享实用2020232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6的侧弯调节2021/12/21无

科技 新型 3409.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机构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同享实用2020232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7一种导电胶2021/12/21无

科技新型9240.7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焊带冷同享实用2020231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82022/1/4无

却结构科技新型8107.7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用于三

角焊带压延同享实用20212178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692022/1/4无

机的伺服电科技新型6509.5取得维持宋建源机支架一种黑色汇

同享实用2021220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0流带涂锡模2022/2/15无

科技新型5195.3取得维持宋建源具一种光伏焊

同享实用2021220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1带涂锡用自2022/2/15无

科技新型3053.3取得维持宋建源动加锡机

一种光伏组同享实用2021220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22022/2/15无

件用焊带科技新型3035.5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光伏组

件焊接用焊同享实用2021220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32022/2/15无

带涂层控制科技新型2855.2取得维持宋建源装置一种分段圆

形焊带加工同享实用2021224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42022/3/18无

用连续上锡科技新型0912.3取得维持宋建源装置一种适用于光伏组件的

同享实用2021224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5梯形焊带坡2022/3/18无

科技新型0918取得维持宋建源面深加工设备一种能够杜

绝隐裂发生同享实用2021224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62022/3/18无

的梯形焊带科技新型0986.7取得维持宋建源处理设备一种三角焊

同享实用2021224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7带高速压延2022/3/18无

科技新型1089.8取得维持宋建源成型系统

低电流铜包同享实用2021230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82022/6/14无

铝焊带科技新型1346.8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风刀风同享实用2022204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792022/7/8无

罩科技新型2829.9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拉丝机

同享实用2022204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0铜粉过滤装2022/7/8无

科技新型9568.5取得维持宋建源置

一种穿模固同享实用2022204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12022/7/26无

定架科技新型0592.3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圆网外同享实用2022204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22022/8/23无

置刮刀 科技 新型 9569.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

一种方形焊同享实用2021230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32022/8/30无

带科技新型3264.7取得维持宋建源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种动态平同享实用2022204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42022/8/30无

衡压延机科技新型2816.1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光伏焊同享实用2022216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52022/12/2无

带涂锡机科技新型3940.2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涂锡后

同享实用2022216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6焊带用冷却2022/12/20无

科技新型5917.5取得维持宋建源装置

同享实用2022216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7一种计米器2022/12/20无

科技新型6057.7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封箱机同享实用202222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82022/12/20无

构科技新型7428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上料机同享实用202222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892022/12/20无

构 科技 新型 8751.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

一种供袋开同享实用202222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902022/12/20无

袋机构科技新型8694.5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装箱机同享实用202222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912023/2/14无

构 科技 新型 8695.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

一种直线移同享实用202222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922023/2/14无

载机构科技新型8693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隔板组同享实用202222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932023/2/14无

装机构科技新型8752.4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抽真空同享实用202222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942023/2/14无

封口机构科技新型8930.3取得维持宋建源

陆利斌、一种焊带收同享实用20222289原始专利权

952023/2/14无宋建源、卷装置科技新型0656.8取得维持张华伟一种用于生

产异形焊带同享实用2022216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962023/3/21无

的涂锡风刀科技新型3938.5取得维持宋建源组件

陆利斌、一种焊带校同享实用20222289原始专利权

972023/4/7无宋建源、准装置科技新型0581.3取得维持张华伟

陆利斌、一种研磨抛同享实用20222289原始专利权

982023/4/25无宋建源、光装置科技新型0563.5取得维持张华伟

一种网状焊同享实用2023201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992023/7/21无

带科技新型0917.2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无动力同享实用20232077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02023/9/12无

放线装置科技新型6346.5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焊带收同享实用20232178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12024/2/27无

卷装置 科技 新型 4740.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

一种汇流带同享实用2023231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22024/7/12无

放卷装置科技新型4099.3取得维持宋建源

一种放线旋同享实用2023230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32024/7/12无

转装置 科技 新型 2664.X 取得 维持 宋建源

一种刮锡装同享实用2023229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42024/7/12无

置科技新型0975.3取得维持宋建源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种焊带的

同享实用20232344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5快速收卷换2024/8/9无

科技新型3642.2取得维持宋建源盘装置一种用于太

阳能电池焊同享实用20232345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62024/8/9无

带贴膜的工科技新型3954.1取得维持宋建源装结构

一种过线模同享实用20232306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72024/8/9无

具科技新型3572.8取得维持宋建源一种光伏焊

同享实用20232340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8带加工用涂2024/8/27无

科技新型7155.0取得维持宋建源锡装置

一种焊带上同享实用20232292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092024/8/27无

锡装置科技新型4128.4取得维持宋建源

同享外观20213003原始专利权陆利斌、

110圆线工字轮2021/9/7无

科技设计9726.7取得维持宋建源

陆利斌、分段式异形同享外观20223060原始专利权

1112022/12/30无宋建源、焊带科技设计1109.6取得维持黄后强

陆利斌、同享外观20223060原始专利权

112打孔汇流带2023/1/3无宋建源、科技设计1110.9取得维持黄后强

同享外观20233070同享专利权陆利斌、

113刮锡装置2024/7/12无

科技设计4160.4科技维持宋建源一种光伏组件用间隙反同享发明20241106原始专利权

114光膜及其制2024/09/24无陆利斌

科技 专利 0404.X 取得 维持

备方法、光伏组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目前各类专利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除权证号为ZL201510366155.1、ZL201610333082.0 的专利权已设立质押外,无其他权利受限等情况。

2、正在研发的技术进展情况近年来,随着光伏发电实现平价上网,市场对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要求日益严格,对高效能、高功率光伏组件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提升光伏组件的转换效率主要依赖于几个关键途径:增强电池本身的转换效率、改进组件的物料清单中材料的性能以及优化

组件的设计结构。但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改进,影响组件转换效率的关键因素都可归结为光学损失和电学损失。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一直致力于减少光伏焊带表面引起的光线反射损失以及降低焊带电阻损失等

方面进行持续的创新和研发。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主要在研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研发方向研发项目名称项目进度

SMBB焊带的改进 黑色互连焊条的研发 前期研究阶段

0.15级极细圆形焊带的研发前期研究阶段

0.18级极细圆形焊带的研发前期研究阶段

0BB 焊带的研发 0.22级极细圆形焊带的研发 小批量试样阶段

无主栅晶体硅光伏组件用高性能异形焊带的小批量试样阶段研发多主栅晶体硅光伏组件用高性能异形焊带延小批量试样阶段压及涂层工艺的研发其他光伏发电技术路线焊带产品多主栅晶体硅光伏组件用高性能异形焊带反小批量试样阶段的研发光构型及融焊路径的研发多主栅晶体硅光伏组件用高性能异形焊带铜前期研究阶段包铝工艺的研发

BC电池用锡膏的研发 小批量试样阶段光伏行业其他辅材的研发间隙反光膜的研发前期研究阶段

(二)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技术人员数量和核心

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比、发行人

行业地位和市占率等,通过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内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说明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水平,以及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等方面能否应对客户产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

1、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技术人员数量和核心技术人员

的变动情况、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比、发行人行业地位

和市占率等,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内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1)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投入和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投入和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2024年1-6月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比重

宇邦新材3805.60168239.482.26%

威腾电气5253.90185218.522.84%

发行人3699.04128481.052.88%

2023年度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比重

宇邦新材6788.08276213.652.46%

威腾电气9198.51284766.403.23%

发行人7129.72217473.623.28%

2022年度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比重

宇邦新材6350.99201083.383.16%

威腾电气5944.53163631.283.63%

发行人4209.71124704.723.38%

注:可比公司数据来源其披露的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4209.71万元、7129.72万元、3699.04万元,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8%、3.28%、2.88%。

为保持产品竞争力,公司保持持续的研发投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基本一致。

(2)公司技术人员数量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1)公司技术人员数量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公司技术人员数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2024年1-6月期末技术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比重

宇邦新材//

威腾电气15310.13%

发行人309.04%

2023年度期末技术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比重

宇邦新材6913.94%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威腾电气24617.14%

发行人3311.30%

2022年度期末技术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比重

宇邦新材6316.03%

威腾电气21119.27%

发行人3516.13%

注:可比公司人数来源其披露的定期报告宇邦新材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技术人员数量和占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技术人员数量基本保持稳定,由于公司整体业务规模较同行业可比公司较小,因此公司的技术人员数量规模较同行业公司数量相对较小。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公司名称变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最近三年内,核心技术人员均为肖锋、王剑英、朱骄峰、张宇邦新材

昱及汪峰,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动。

2022年6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蔡金良离任,2024年3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署斌

威腾电气离职。

发行人公司核心技术团队由陆利斌先生和宋建源先生组成,报告期内保持稳定。

注:1、宇邦新材核心人员变动情况源自其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威腾电气核心人员变动情况源自其定期报告。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由陆利斌先生和宋建源先生组成,两位均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陆利斌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和光伏焊带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行业技术有深刻的理解,领导发行人研发工作。宋建源先生则凭借其30余年的机械制造与设计经验,以及超过10年光伏焊带行业经验,为公司的生产质量、效率和新产品研发发挥重要作用。两位核心技术人员长期以来稳定合作,为公司的技术创新和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公司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目前,公司掌握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高速自动涂锡技术、压延退火技术、反光焊带生产技术、高速涂锡焊带收卷技术。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

核心技术转化产品销售收入营收占比销售收入营收占比销售收入营收占比全部类型的高速自动涂锡

光伏焊带产127071.8998.90%215212.9998.96%123510.7499.04%技术品

除 SMBB、

MBB和 0BB

压延退火技术31213.5924.29%85244.3239.20%50275.0640.32%以外的光伏焊带产品反光焊带生产反光汇流焊

13408.9210.44%17073.377.85%5883.184.72%

技术带全部类型的高速涂锡焊带

光伏焊带产127071.8998.90%215212.9998.96%123510.7499.04%收卷技术品公司的可比公司未在公开资料披露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比情况。

(4)公司的行业地位与市场占有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1)公司的行业地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公司专注于光伏焊带的研发和生产,其产品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2023年全球光伏组件出货量前五名厂商分别为晶科能源、隆基绿能、天合光能、晶澳科技、通威股份,上述企业亦为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伴随光伏组件行业集中度的不断提升,公司与该等客户间的业务合作仍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

同行业可比公司宇邦新材同样是光伏焊带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拥有20年的行业经验,专注于光伏焊带的研发和生产,随着光伏技术的变革,不断优化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是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同行业可比公司威腾电气作为储能及配电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涵盖配电设备、光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伏新材、储能系统三大业务,配电设备业务的产品包括高低压母线、中低压成套设备及铜铝制品等,其中以低压母线为核心产品。威腾电气开展光伏焊带业务已有十余年,在该细分领域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凭借较强的研发实力和良好的口碑,威腾电气获得了国内外下游光伏组件客户的普遍认可,是国内光伏焊带主要的供应商之一。

2)公司市场占有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2022年和2023年,公司和可比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吨

2023年销量全球光伏焊带需求量市场占有率

宇邦新材33057.26187200.0017.66%

同享科技26179.32187200.0013.98%

威腾电气12668.69187200.006.77%

2022年销量全球光伏焊带需求量市场占有率

宇邦新材22362.32114720.0019.49%

同享科技14101.67114720.0012.29%

威腾电气6149.86114720.005.36%

注:1、可比公司焊带销量数据来源为其披露的定期报告;

2、2023年度焊带需求量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统计的 2023年度全球新增装机量 390GW乘以

1.2容配比再乘以 1GW光伏组件消耗 400吨光伏焊带计算得出;2022年度焊带需求量根据欧洲光伏

产业协会统计的 2022年度全球新增装机量 239GW乘以 1.2容配比再乘以 1GW光伏组件消耗 400吨光伏焊带计算得出;

3、2024年1-6月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无权威公开数据,可比公司亦未披露其光伏焊带销量,

故无法测算市场占有率。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2020-2022年,我国光伏产业链集中度持续提升,组件 CR5 集中度从 55.1%增至 61.4%。光伏焊带行业的市场集中度相较于光伏组件行业相对较低,且头部焊带供应商的市场份额正在稳步上升,显示出巨大的增长潜力。随着公司未来产能的逐步释放,公司的行业竞争力将不断加强,盈利能力有望稳步提升,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光伏焊带领域的领导地位。

(5)行业内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对比情况

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指标:

1)屈服强度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屈服强度指的是金属材料在受到外力发生屈服现象时的屈服极限,大于此极限的外力作用,将会使该金属材料弯曲后无法恢复。从焊带的屈服强度对组件产品的影响来看,若焊带屈服强度>70MPa,可能导致组件隐裂的风险增加,组件良品率下降。焊带屈服强度标准参数为 58-70Mpa,公司目前能将产品的屈服强度有效控制在 62-68Mpa,同行业其他公司一般为 58-70Mpa。公司产品屈服度控制更为精准,能够有效减少组件隐裂的风险。

2)同心度

同心度指的是插芯内径距离整个圆心的偏移程度,即铜丝圆心与焊带圆心的偏移程度(同心度=(1—(最大锡层厚度—最小锡层厚度)÷(最大锡层厚度+最小锡层厚度))×100%),其主要取决于涂层厚度的均匀程度。同心度是圆形焊带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直接影响着焊带和晶硅电池片的焊接情况。焊带的同心度越低(即圆心偏移程度越高),晶硅电池片焊接过程中的出现虚焊风险越高,虚焊组件在发电时容易产生热斑效应(局部因电流过大导致发热明显),导致组件烧毁而报废。

以 SMBB 焊带为例,公司目前 SMBB 焊带的同心度基本保持在≥60%,同行业其他公司一般为≥50%。公司所生产的 SMBB焊带,其涂层厚度更为均匀,有利于下游组件厂商在光伏组件串焊生产中保持较高的良品率。

3)锡层厚度

锡层厚度指的是涂覆于铜材外层锡料的厚度,即锡料表面距离铜材的距离。一般情况下,若锡层厚度过薄,组件容易出现虚焊情况,而锡层厚度过厚,则会产生锡珠或堆锡,影响组件外观,同时导致组件隐裂的风险上升,更严重可能导致碎片。

不同产品的锡层厚度标准值不同,对于产品锡层厚度的标准参数为标准值±3.5μm,即允许有±3.5μm 的误差值。公司能够将产品厚度控制在更小的误差范围内(±3μm),有利于减少光伏组件在层压生产过程中出现隐裂、碎片等问题,提升组件良品率。

4)可焊性

可焊性指的是涂锡焊带经焊接后,涂层与基体材料应该结合牢固、不分层,焊接处无异色。可焊性较差焊带在焊接过程中会导致组件产生虚焊或者过焊的现象,该等问题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都会加速组件功率的衰减,影响组件良品率及发电性能。

以 SMBB 焊带为例,SMBB 焊带与电池片之间的平均剥离强度≥1.0N/mm,有效焊接面积≥焊接面积的2/3(该指标为客户对焊带产品质量的检查指标,非焊带的标准参数),公司拥有独特的焊料配方,能有效提升产品锡层的润湿性和流动性,从而增加产品的可焊性,公司 SMBB 焊带的平均剥离强度≥1.5N/mm,有效焊接面积≥85%。

公司主要产品与行业内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光伏焊带产品指标同享科技宇邦新材

直径 (-0.003,+0.012)mm (-0.005,+0.015)mm

平均涂层厚度 17±3μm 17±3μm

屈服强度 (6268)Mpa (6268)MPa

1 MBB焊带

延伸率≥25%≥25%

抗拉强度 ≥170Mpa ≥170Mpa

电阻率 ≤0.0205Ω·mm2/m ≤0.021Ω·mm2/m

同心度≥70%≥60%

涂层厚度 25±3μm 25±3μm

成品厚度 ±0.01mm ±0.01mm

成品宽度 ±0.05mm ±0.05mm

抗拉强度 ≥170MPa ≥170MPa

延伸率≥25%≥25%

2常规互连焊带

屈服强度 (6268)Mpa (6268)MPa

镰刀弯 ≤3mm/m ≤4mm/m

电阻率 0.0225Ω*mm2/m ≤0.0230Ω*mm2/m

耐老化性能 DH2000 DH2000

抗腐蚀性能 盐雾试验 48h 盐雾试验 48h

涂层厚度 25±3μm 25±3μm

3 常规汇流焊带 成品厚度 ±0.015mm ±0.015mm

成品宽度 ±0.05mm ±0.05mm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抗拉强度 ≥170MPa ≥170MPa

延伸率≥25%≥25%

镰刀弯 ≤3mm/m ≤3mm/m

电阻率 0.0225Ω*mm2/m ≤0.0230Ω*mm2/m

耐老化性能 DH2000 DH2000

抗腐蚀性能 盐雾试验 48h 盐雾试验 48h注:1、宇邦新材主要产品技术指标源自其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其仅披露了 MBB焊带、常规互连焊带、常规互连焊带三种产品的技术指标,故此处对比前述三种焊带公司和宇邦新材的主要技术指标、威腾电气未披露光伏焊带产品的技术指标。

2、因下游组件技术路线升级带动焊带结构优化,报告期内,公司已不再销售常规互连焊带。

凭借较强的工艺技术水平,公司能够在产品屈服强度、同心度、涂层厚度、电阻率等方面做到更为精密,有效减少光伏焊带在串焊过程中电池片的碎裂及隐裂情况,促进下游光伏组件生产的提效降本。同时,使用公司独特的焊料配方,在保证耐老化、抗腐蚀性能的基础上,使得公司产品具备更好的可焊性,并有效减少客户因虚焊问题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

2、说明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水平,以及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等方面

能够应对客户产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性能光伏焊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光伏焊带领域的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能够应对客户产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为光伏组件厂商提供适配新型组件技术路线的光伏焊带产品。

公司在光伏焊带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公司持续投入研发资源,开发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比如高速自动涂锡技术等工艺,这些技术的应用显著提升了焊带的导电性能以及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公司能够满足市场对高性能光伏焊带的不断增长和升级的需求。

此外,公司拥有经验丰富且稳定的技术团队,对行业具有的深刻理解,使得公司能够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及时开发符合市场趋势的产品。在生产工艺方面,公司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成熟的制造工艺,对生产工艺进行严格把控,能够应对客户产

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

生产效率的提升同样是能否适应市场需求的关键因素。公司通过持续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改造,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实现产能的快速扩张。高效的生产能力使得公司能够及时优化生产线,快速交付产品,满足市场对光伏焊带产品快速迭代的需求。

综上,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水平,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等方面能够应对客户产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

二、专利权质押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质押权行权风险,

结合已质押专利权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及营收占比,说明相关风险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一)专利权质押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质押权行权风险

1、专利权质押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享科技共拥有有效期内专利技术114项,其中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102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前述设定质押的两项专利均为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专专利被担保主序专利名利权人最高债权被担保主合质押专利号质权人合同授信

号称类/质额同授信期限状态金额型权人反光焊发中国民生

2023年1月

带及太明2015103同享银行股份正在

17500.005000.005日至2024

阳能组专66155.1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年1月5日件利苏州分行发中国民生2023年8月快速涂明2016103同享银行股份31日至正在

222500.0015000.00

锡机专33082.0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履行利苏州分行31日

公司将专利号为 ZL201510366155.1 的发明专利出质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并签署了编号为公高质字第 WJ2022003 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7500.00万元,主债权为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

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WJ20220057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使用额度为 5000.00万元,授信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5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授信字第 WJ20220057 号《综合授信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在该《综合授信合同》下的 2000 万元借款已按期偿还,对应质押的 ZL201510366155.1 号发明专利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府补助尚未取得故暂未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公司将专利号为 ZL201610333082.0 的发明专利出质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并签署了编号为公高质字第 WJ2023002 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22500.00万元,主债权为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WJ20230030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使用额度为 15000.00万元,授信合同期限为自2023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1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该《综合授信合同》下已开具尚未兑付的应收票据余额为10300.00万元。

公司质押的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的关系:

序专利是否涉及核专利名称专利号对应公司产品种类号类型心技术发明

1反光焊带及太阳能组件201510366155.1是反光汇流焊带

专利发明互连焊带

2快速涂锡机201610333082.0是

专利汇流焊带

2、是否存在质押权行权风险

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1465.58

万元、5996.19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27184.41万元,总资产为166680.73万元,净资产为63242.73万元,公司财务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根据2024年7月2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公司信贷记录良好,无关注类及不良类信贷记录,公司与多家银行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信贷融资渠道通畅。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流动资金得到进一步补充,公司资金情况预计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经营策略明确,主要围绕光伏组件头部企业开展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均为光伏组件头部企业。

基于公司稳健的财务情况、良好的信贷记录、稳定的客户结构、公司到期无法兑付应付票据的风险较小。

综上,公司到期无法兑付应付票据、前述发明专利被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的可能性较低,公司核心专利丧失的风险较小。

(二)结合已质押专利权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及营收占比,说明相关风险是否会

影响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报告期内,公司将2项发明专利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作为授信的担保措施。公司使用相关专利的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

反光焊带及太阳能组件专利13408.9217073.375883.18

快速涂锡机专利127071.89215212.99123510.74

营业收入128481.05217473.62124704.72反光焊带及太阳能组件专利对应实现

10.44%7.85%4.72%

收入占营业收入占比快速涂锡机专利对应实现收入占营业

98.90%98.96%99.04%

收入占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前述专利权质押担保的授信下已开具尚未兑付的应付票据余额为1030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为27184.41万元,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9亿元,足以兑付前述应付票据,质押专利权取得银行授信进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

如发生极端情况导致公司到期无法兑付应付票据,进而导致质押权行权,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七节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之“13、专利质押风险”对上述风险予以补充披露。

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补充披露情况

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三)其他披露内容”之“二)技术创新能力”对上述内容予以补充披露。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正在研发项目的相关资料,了解技术进展等情况;

2、访谈发行人技术人员,了解技术进展等情况;

3、查阅发行人以及可比公司定期报告,了解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4、查阅发行人员工花名册以及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了解公司以及可比公司的技

术人员数量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

5、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

收占比情况;

6、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资料,了解可比公司的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

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比情况;

7、查阅报告期内光伏组件新增装机量数据,测算公司和可比公司的市占率等;

8、查阅公司主要产品相关技术参数,通过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内

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了解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水平;

9、访谈发行人技术人员,了解公司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等方面能否

应对客户产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等情况;

10、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专利登记目录,取得发行人专利登记簿副本,核查发

行人专利取得情况及有无专利受限情形;取得发行人专利发明人劳动合同,了解上述人员任职情况;

1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已质押的两项发明专利所对应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综合

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授信合同》《作价协议书》《对公贷款扣款回单》,访谈发行人技术人员,了解质押专利对应发行人生产产品,上述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用途;

12、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了解发行人历史借款及还款记录,查阅

发行人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了解发行人财务状况,查阅发行人客户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了解发行人客户业务开展情况。

(二)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1、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水平,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等方面

能够应对客户产品快速迭代对光伏焊带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

2、发行人质押专利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但基于发行人良好的业务发展趋势,优

质的客户结构,良好的还款记录及银行合作记录,发行人无法归还授信借款的风险较小,前述发明专利被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可能性较低,发行人核心专利丧失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将专利质押给银行进行贷款,系用于日常业务开展,上述质押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专利质押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问题7.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次公开发行、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开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有无违反相关承诺情况及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会新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投资外汇衍生品的情形,2022年、2023年发生额分别为14818.82万元、1097.71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投资外汇衍生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背景、协议内容、获利情况等,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补充披露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3)根据申请文件,2023年末发行人受限资产中包括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货

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币资金44213.81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604.36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受限资产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实际用途、是否存在被其他方使用的情形。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研发费用分别为4209.71万元、

7129.72万元,同比增长56.44%、69.36%,其中材料费分别为3268.72万元、5851.1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材料费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与生产成本混同的情形;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是否与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是否匹配。

(5)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3293.94万元、8182.16万元,2022年末、2023年末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32.49万元、3409.2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在建工程项目金额和进度的确认依据,付款进度与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核查(2)(3)(4)(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等。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次公开发行、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开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有无违反相关承诺情况及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会新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一)前次公开发行、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开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有无违反相关承诺情况及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前次公开发行所做承诺及实际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名称承诺主体承诺开始日期承诺结束日期承诺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担《股东所持股份已履行完毕且任公司董事及的流通限制及自2020年7月27日2021年7月27日不存在违反承高级管理人员愿锁定的承诺》诺的情形

的股东、其他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关于控股股东、实承诺主体自承持股及减持意向际控制人、其2020年7月7日-诺至今未进行的承诺》他主要股东过减持操作

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诺名称承诺主体承诺开始日期承诺结束日期承诺履行情况

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关于稳定公司已履行完毕且制人、董事(独股价的预案及承2020年7月27日2023年7月27日不存在违反承立董事除外)诺》诺的情形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主体自承《关于欺诈发行发行人、控股诺至今不存在

的股份购回承股东、实际控2020年7月27日-任何欺诈发行诺》制人的情形承诺主体自承《关于填补被摊发行人、控股诺至今不存在

薄即期回报的措股东、实际控2020年7月27日-任何违反承诺施及承诺》制人的情形承诺主体自承

发行人、控股《利润分配政策诺至今不存在股东、实际控2020年7月27日-的承诺》任何违反承诺

制人、董监高的情形承诺主体自承《依法承担赔偿发行人、控股诺至今不存在

或赔偿责任的承股东、实际控2020年7月27日-任何违反承诺诺》制人、董监高的情形承诺主体自承《关于股份回购诺至今不存在

和股份购回的承发行人2020年7月27日-任何违反承诺诺》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承诺主体自承《关于未能履行股东、实际控诺至今不存在

承诺时的约束措2020年7月27日-

制人、董监高、任何违反承诺施的承诺》其他主要股东的情形承诺主体自承

控股股东、实《关于避免同业诺至今不存在际控制人、其2020年7月27日-竞争的承诺》任何违反承诺他主要股东的情形《关于社会保险承诺主体自承和住房公积金缴控股股东、实诺至今不存在

2020年7月7日-

交相关事宜的承际控制人任何违反承诺诺函》的情形

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做承诺及实际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名称承诺主体承诺开始日期承诺结束日期承诺履行情况《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已履行完毕且行股票的限售安发行对象2022年9月28日2023年3月28日不存在违反承排及自愿锁定的诺的情形承诺》《关于公司向特发行人、控股股承诺主体自承

定对象发行股票东、实际控制诺至今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与人、董事(独立2022年9月28日-任何违反承诺填补措施的相关董事除外)及高的情形主体承诺》级管理人员承诺主体自承《关于规范和减控股股东、实际诺至今不存在

少关联交易的承2022年9月28日-控制人任何违反承诺诺》的情形承诺主体自承

控股股东、实际《关于避免同业诺至今不存在控制人、其他主2022年9月28日-竞争的承诺》任何违反承诺要股东的情形

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开承诺均已实际履行且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相关承诺及承诺内的措施已履行审议程序。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会新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会新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根据发行人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及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内容所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121万元(含3012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年产光伏焊带3万吨项目28744.0021121.00

2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37744.0030121.00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性能光伏焊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全部用于年产光伏焊带3万吨项目的建设。上述募投项目所生产的产品系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同淳新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苏州同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同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陆利斌、周冬菊夫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含注销及吊销企业)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说明

1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利斌持股66.70%且担任执行董事

2苏州鑫源利纺织有限公司陆利斌持股60.00%且担任执行董事

3苏州源渔艺术文化发展中心周冬菊个人独资企业

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树书店周冬菊个体工商户

(1)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078272217P

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以南,益字路以北注册资本13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陆利斌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0日

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研发和生产精密机床(数控坐标磨床、立式数控加工中心、卧式数控加工中心),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高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陆利斌900.4566.70

2周冬菊449.5533.30

合计1350.00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华精密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与发行人募投项目年产3万吨光伏焊带项目无相似性,不构成同业竞争。

(2)苏州鑫源利纺织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鑫源利纺织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鑫源利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55063093B住所吴江市七都镇桔园路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陆利斌成立日期2003年11月5日生产销售:纺织品、漆包线、木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经营范围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鑫源利纺织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陆利斌60.0060.00

2沈会根40.0040.00

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100.00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鑫源利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停业,且该公司经营范围列示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情形。

(3)苏州源渔艺术文化发展中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源渔艺术文化发展中心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源渔艺术文化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1XA8CJ7K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鲈乡北路95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人周冬菊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1日

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与表演;会务服务;艺术培训;销经营范围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依法须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苏州源渔艺术文化中心经营范围所示,所列示业务范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树书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树书店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树书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0509MA1NTH8Q8X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英大道仲英1号119号商铺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6年1月28日

2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图书出租、美术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依经营范围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树书店经营范围所示,所列示业务范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会新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有21121.00万元拟用于年产光伏焊带3万吨项目建设,该项目投资总额为28744.00万元,包含土地投资1376.00万元,建设投资10350.00万元,设备投资13048.00万元,软件投资400.00万元,预备费1259.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311.00万元。

年产光伏焊带3万吨项目的投资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占总投资比例(%)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土地投资1376.004.79-

2建设投资10350.0036.017673.00

3设备投资13048.0045.3913048.00

4软件投资400.001.39400.00

5预备费1259.004.38-

6铺底流动资金2311.008.04-

合计28744.00100.0021121.00

本项目总投资28744.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21121.00万元,不包括项目总投资中的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不包括董事会前投入的资金。

年产光伏焊带3万吨项目中: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同淳新材料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已于 2023年 1月 30日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竞得 WJ-G-2022-02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

2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使用权,同日与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为13358784.32元,于2023年9月26日取得了编号为苏(2023)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41159号的募投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

上述发行人募投项目已发生的费用支出中,募投项目用地的支出金额占比较大,该笔交易对手方系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笔交易系募投项目建设正常支出,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行为。项目后续投资中,除因电力布线需求可能向关联方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采购电缆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电缆采购金额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中占比极小,且发行人具备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决策程序,以往历次关联交易中发行人均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进行公告,充分说明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新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

(三)补充披露情况

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十三、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之“(六)前次公开发行、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开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有无违反相关承诺情况及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七)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会新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上述内容予以补充披露。

二、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核查(2)(3)(4)(5)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查阅发行人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文件,查阅发行人在前次公开发行、前次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过程中公开披露的承诺并了解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检索北京证券所网站(https://www.bse.cn/),查询发行人及相关承诺主体是否存在因违反已签署的公开承诺而受到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发行人及相关承诺主体是否存在因违反已签署的公开承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情形;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络检索

平台检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控制企业的情形,查询上述企业经营范

3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围,访谈发行人业务部门人员并实地走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制造业企业,了解上述企业业务开展情况;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投资估算资料,了解发行人近期向设备供应商采购情况,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审议情况并查阅相关公告。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开承诺均已实际履行且不存在违反

相关承诺的情况,相关承诺及承诺内的措施已履行审议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新增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

问题8.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本所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要求与规定进行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2024年3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且该等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限内,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发行、终止发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北交所上市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审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3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时间、发行种类及数额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根据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于2023年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有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

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发行人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1)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202

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1-6月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分别为4604.97万元、11465.58万元、5996.19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

(2)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的经营,且主要来自于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光伏焊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3、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股转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北

交所网站(http://www.bse.cn/index.html)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

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或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与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对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证券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

及发行价格、限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等事项予以决议。本次发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

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同友投资5463000049.80

2同亨香港1477460013.47

3陆利斌44450004.05

4宝源胜知16212271.48

5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桂顺11467881.05

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北交所

67678520.70

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北交所精选

76895540.63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武曼丽6875530.63

9罗质4583390.42

10赵卫东3638940.33

合计7958480772.54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核查,补充期间,同友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截至2024年6月

30日,同友投资持有发行人49.8%的股权,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核查,补充期间,同友投资共两名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及执行合伙事务代表均为陆利斌、有限合伙人为周冬菊,陆利斌与周冬菊系夫妻关系,陆利斌与周冬菊通过同友投资持有发行人49.8%的股权;此外,陆利斌直接持有发行人444.5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5%,陆利斌与周冬菊合计持有发行人53.85%的股权;同时,陆利斌与周冬菊均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位,对发行人实际经营有决策性影响。截至2024年6月30日,陆利斌、周冬菊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前后不会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总股本因其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而增加

386125股,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

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陈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3年1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2023年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3年2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6日,发行人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于

2023年2月28日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已向13位激励

对象授予了合计160.4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15元/份。

2024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将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7.15元/份调整为6.992元/份。发行人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审众环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3300002号),截至2024年5月19日,发行人共13名激励对象行权,发行人共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股票期权行权款人民币2699013.75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8612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312888.75元。本次行权变更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109320000.00元。本次行权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109706125.00元。

2024年7月16日,发行人收到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核

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并领取了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0932万人民币变更为10970.6125万人民币。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4年6月30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的本次股本变动依法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以及陆利斌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补充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跟据2024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4年1-6月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2024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期间2024年1-6月营业收入(万元)128481.05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27115.90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8.94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期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

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关联销售行为。

2、采购产品

补充期间所发生的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24年1-6月发生额(元)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电缆289159.29

合计289159.29

为满足公司产能扩张、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同淳新材料及控股孙公司同丰达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发行人向关联方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按市场公允价格采购电缆,用于车间电力布线。前述发行人向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采购电缆的金额均在发行人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的预计交易内容及发生金额内,且相关议案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经2024年2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2月2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发生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1-6月发生额(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076944.66

4、关联担保情况

4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期间,发行人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合同金额担保债务余额债务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担保起止日期

(元)(元)性质同淳新材2024年6月19日至长期

同享科技3680000.003680000.00料2032年6月18日借款同淳新材2024年5月22日至

同享科技4900000.00料2027年11月22日建设银行银行同淳新材2024年6月18日至

同享科技4300000.009800000.00承兑料2027年12月18日汇票同淳新材2024年6月18日至

同享科技600000.00料2027年12月18日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同淳新材料为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向建设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授信,由发行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4月19日,在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补充期间,未发生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

(三)同业竞争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占发行人当期营业利润及营业支出的比重较低,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

行了信息披露;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经核查,补充期间,除下述变动外,发行人未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房屋租赁的重大资产处置,发行人主要财产未

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于2024年7月26日取得编号

为苏(2024)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32137号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具体

信息为:坐落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南侧益字路北侧,不动产单元号为

320509400061GB00028F99990001,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

性质为出让/其他,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13342.10㎡/房屋建筑面积12222.94㎡,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5年5月15日止。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经核查,2024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期间,发行人新获得了13项专利,具体如下:

他序专利权专利取得法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人类型方式状态权利专利一种汇流带同享科实用20232310原始

12023-11-172024-07-12权维无

放卷装置技新型4099.3取得持专利一种放线旋同享科实用20232303原始

22023-11-102024-07-12权维无

转装置 技 新型 2664.X 取得持专利一种刮锡装同享科实用20232292原始

32023-10-302024-07-12权维无

置技新型0975.3取得持一种焊带的专利同享科实用20232344原始

4快速收卷换2023-12-182024-08-09权维无

技新型3642.2取得盘装置持一种用于太专利阳能电池焊同享科实用20232345原始

52023-12-192024-08-09权维无

带贴膜的工技新型3954.1取得持装结构专利一种过线模同享科实用20232306原始

62023-11-142024-08-09权维无

具技新型3572.8取得持

一种光伏焊同享科实用20232340原始72023-12-142024-08-27专利无

带加工用涂技新型7155.0取得权维

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锡装置持专利一种焊带上同享科实用20232292原始

82023-10-302024-08-27权维无

锡装置技新型4128.4取得持专利同享科外观20233070原始

9刮锡装置2023-10-302024-07-12权维无

技设计4160.4取得持一种光伏组件用间隙反专利同享科发明20241106原始

10光膜及其制2024-08-052024-09-24权维无

技 专利 0404.X 取得

备方法、光伏持组件一种焊料表专利同享科发明20231147原始

11面清理的收2023-11-082024-02-06权维无

技专利6510.1取得卷机持专利一种焊带收同享科实用20232178原始

122023-07-072024-02-27权维无

卷装置 技 新型 4740.X 取得持专利智能上下料同享科发明20191008原始

132019-01-292024-01-30权维无

系统技专利6828.6取得持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期间,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未发生重大变化,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且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承租方出租方地址租赁期间租金面积(㎡)号华映视讯吴江经济技术开发

2024.02.02-202

1同享科技(吴江)有区五方路106号北50100元/月1670

5.12.31

限公司侧4#厂房一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苏州市常青

区益郎路11号常青2024.08.25-202

2同享科技邰东物业管1400元/月/间-

吉家公寓 A幢 5.08.24理有限公司

405-413室(9间)

吴江经济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

术开发区物2024.06.16-202

3同享科技区监管区厂区1#厂28488元2374

业管理有限4.12.15房一层部分公司

4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新增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补充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

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情况如下:

1、供应商采购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主年度采购比例

2024年1-6月

1江苏炎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394706809.4633.01%

2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81100535.6623.51%

3苏州摩根格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45948601.7720.57%

4太仓力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18964185.909.95%

5昆山传能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71075725.675.95%

合计1111795858.4692.99%

2、客户销售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主年度销售比例

2024年1-6月

1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593602627.5746.20%

2通威太阳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301289254.1723.45%

3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66274394.0012.94%

4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06121571.908.26%

5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54108140.824.21%

合计1221395988.4695.06%

3、授信与借款合同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授信与借款合同如下:

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授信/借

序合同名称及借款授信/借款期担保合同名称担保方债权人款额度担保方号编号人限及编号式(万元)最高额抵押担

保(抵押财产:(2

023)苏《最高额抵押州市吴合同》(合同同淳新江区不1 《固定资产 编号:HTC32贷款合同》 中国建设银 材料 动产权2997600ZGD

(合同编同淳行股份有限第90411

2024.6.18-20 B2024N08P)

号:HTZ322 新材 公司苏州长 16000 59 号不

29.6.17

997600GDZ 料 三角一体化 动产;最

C2024N00 示范区分行 高额债

Q) 权为 138

2万元)《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享科连带责

同编号:HTC3技任保证

22997600ZGDB2024N08N)《流动资金上海浦东发借款合同》

同享展银行股份2024.06.24-2

2(合同编2000无无无科技有限公司苏025.06.23

号:8916202州分行

4280710)《资产池质押《电子借款单号合同》合合同》(合浙商银行股同编号:(33同编号:浙同享份有限公司2024.06.27-2同享科质押担

32100100000)浙商

商银网借字科技苏州吴江支024.12.26技保资产池质字20

(2024)第0行

23)第19812

1433)

号《电子借款借据》(业同享招商银行股2024.04.30-2

4 务编号:B2 30 无 无 无

科技份有限公司024.10.29

4043010001

012)

4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授信/借

序合同名称及借款授信/借款期担保合同名称担保方债权人款额度担保方号编号人限及编号式(万元)

2024.05.11-2

540无无无

025.02.22

2024.05.24-2

620无无无

025.02.22

2024.06.12-2

750无无无

025.02.22

2024.07.01-2

8同淳200无无无《借款协025.02.22新材同享科技议》

料2024.07.04-29120无无无

025.02.22

2024.07.17-2

1010无无无

025.02.22

2024.08.13-2

1140无无无

025.02.22

2024.08.23-2

12130无无无

025.02.22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2024年半年报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已披露的授信与借款、关联交易外,补充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2024年半年报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发行人作为担保方或被担保方尚未结清的关联担保情况。

(四)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余额为人民币

3071075.19元,主要为应出口退税款、保证金、押金;其他应付款余额为人民币

4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557359.49元,为计提的电费等其他费用,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正常经营,能够偿付到期债务,发行人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风险;发行人未发

生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资产收购外,补充期间,发行人未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未发生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子公司同淳新材料将购买同丰达股东郑伟斌持有的

15%股权,交易总额为100万元。交易双方于2024年10月17日完成了协议签署,本

次交易后,同淳新材料100%控股同丰达,同丰达为发行人全资孙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子公司同淳新材料将购买同丰达股东郑伟斌持有的15%股权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补充期间,发行人修改过一次章程:2024年6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4年6月27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新的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订的原因是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后,公司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均按照《公司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及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及相关规章制度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4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有效、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2024年7月31日,发行人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志强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

李志强先生因个人发展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自2024年7月31日起辞职生效,辞职后其不再担任发行人其它职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期间:

(一)发行人均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

(二)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未发生变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对税收优惠不存在较大依赖。

(四)补充期间,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发行

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占其利润总额的比率较小,不会对公司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2024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取得的财政补助如下:

事项2024年1-6月财政补贴(元)911600.00利润总额(元)65637447.15

财政补贴占利润总额的比例(%)1.39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期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机关出

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补充期间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被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期间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评批复手续,本所律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相关情况,前述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

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

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补充期间,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4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故本次发行不属于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已审阅,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违

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

5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邓华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王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朱戈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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