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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药装: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18 00:00 查看全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J字1216第[1636]号

TN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5JINCHENGTONGDANEALLAWFIRM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电话:024-23342988传真:024-2334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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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J字1216第[1636]号

致: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M

司章程》”)、《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尉丽丽律师、冯静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M

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进行了查验,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

担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藤、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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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

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

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11月27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上公告

了《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予

以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12月16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毕春光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4年12月15日15:00-2024年12月16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毕春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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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36,237,57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36,237,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

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向公司提供.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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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提名毕春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提名边境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侯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M

1.3《提名王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提名高洋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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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提名李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提名陈佳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察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M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提名房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提名张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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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3《提名张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3.1《提名韩师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M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提名张晓静支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M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与会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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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通知》所告知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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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

北京金诚同达(沈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于德彬:[尉丽丽]:

[冯静委]:M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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