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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药装: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2-2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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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810证券简称:春光药装公告编号:2024-074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综合实力,构建高效、完备的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体系,精准、及时地化解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波动、商业信誉维护以及日常生产经营秩序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实际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界定的舆情涵盖范围如下: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主流媒体针对公司所发布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层面广泛流传的、已然或潜在地给公司带来负面声誉效应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显著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倾向,进而引发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敏感信息。

(四)其他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紧密相关且极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为重大影响的各类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在面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核心原则。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当副组长,成员阵容涵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心负责人。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核心领导机构,就舆情应对的

相关工作进行把控与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审慎研究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策略与内容,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将舆情信息采集的关键职能设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收集、分析、核实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舆情、社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构建与维护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对舆情信息进行记录与分类整理,记录信息涵盖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核心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定期进行系统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遵循快速反应、迅速行动、真

诚沟通、主动承担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到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秘办经核实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收到舆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并向

舆情工作组报告,同时按照管理要求及流程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信息采集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严

格的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信息安全与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人、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同样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出现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程度向行业协会通报其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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