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六和律触事黎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1591号
致: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
202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2024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
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
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公
2024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8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
2024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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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0:00在浙江省嘉兴
8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钱塘江路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徐瑞根
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15:00
至2024年9月13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9日)的公司股东
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7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63,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878%.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中国结算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63.1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88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41六和律颜事稳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各议
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3,100,000表决结果: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
0投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63,100,000表决结果: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zl六和律舰事黎所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202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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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盖意)
负责人(签名):经办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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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珂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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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枫航
2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