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670证券简称:恒进感应公告编号:2024-046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
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2年6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7号)的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00万股新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0.00元。2022年6月22日开始网上申购,实际发行股数
17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27480849.0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2519151.00元。截至2022年6月2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2)第
21002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保荐
1/4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拟增加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原有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505号展想中心5层02单元(租用)和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一路6号。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增加实施地点前增加实施地点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1、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
中北路86号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505
号展想中心5层02单元(租用);
3、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一路6号。
除增加实施地点外,上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为了加快公司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逐步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由于上海研发中心依托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和区位优势,行业相关人才也较为丰富,因此,公司增加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505号展想中心5层02单元作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增加十堰研发中心,一方面是基于公司另一募投项目“感应热处理设备制造
项目(一期)”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公司之前场地及产能受限的情况得到改善,公司在对原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规划后划分出了可以进行研发试制的专属场地;另一方面,公司可依托十堰地区完整的产业链,更好的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公司项目研发成功后提供试制支持,因此增加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一路6号作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2/4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从经营发展战略出发,做出的慎重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审批程序
2024年6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保荐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2024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加快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二)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进感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对此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3/4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恒进感应《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