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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进感应: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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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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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进感应科股(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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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YINGKELAWFIRM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

电话:027-51817778传真:027-51817779邮编:430064

北京盈科(式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品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受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沈震宇律师、彭晨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2024出席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0

之规定而出具.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如下前提: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1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

决定于2024年9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3日在

2024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公告了《关于召开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61),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1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祥成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上述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7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

5

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15:00至2024年9月21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2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7,445,2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4069

(三)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3,21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32.2519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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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分别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中国结算提供了统计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共一项,表决结果如下:

3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0,662,80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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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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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

2024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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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到

负责人(签字):

2承办律师(签字):震序

沈震宇

承办律师(签字):彭晨

彭晨欣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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