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概建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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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JD0022号
致: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2024席并见证贵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德众汽车销售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及相关
2024媒体公开发布了《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国际汽车城德众汽车
大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段坤良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2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
15:00—2024年8月23日15:00.
: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8人,代表股份103,857,516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07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本议案项下共有项子议案,分别为:
1.1选举段坤良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段坤良当选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王卫林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王卫林当选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李延东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李延东当选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高万平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高万平当选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易李播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易李播当选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曾胜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曾胜当选为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本议案项下共有项子议案,分别为:
2.1选举唐勇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唐勇当选为
4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蒲卫国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蒲卫国当选
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张铁钢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张铁钢当选
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并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本议案项下共有项子议案,分别为:
3.1选举骆自强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骆自强当选
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高苏洲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103,857,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高苏洲当选
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段坤良、王卫林、李
延东、高万平、易李播、曾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唐勇、蒲卫国、张铁钢
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骆自强、高苏洲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
2024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焦新哲
焦新哲
十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华均
产
洪于群
2o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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