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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邮编:215028

28/F,Tower 1,Harmony City,No.269,Wangdun Road,SIP,Suzhou PC: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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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E-mail:grandallsuzhou@grandall.com.cn

网址/Web:www.grandall.com.c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1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事项: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业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作形式审核。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2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的《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

15:00至2024年11月5日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明祥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4人,

3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2816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6%。

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提供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816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6%。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

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大会的召集人。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6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6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该议案表决。

5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6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该议案表决。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6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该议案表决。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6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含网络投票)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该议案表决。

6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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