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663证券简称:明阳科技公告编号:2024-083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郑玉坤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3)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4)。
3、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0)。
4、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1月21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2365000股
3、授予人数:16人
4、授予价格:6.12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40%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3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30%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指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以2023年营业收入及扣非后净利润为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且扣非后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以2024年营业收入及扣非后净利润为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且扣非后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以2025年营业收入及扣非后净利润为基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且扣非后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下同。
*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制定《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75%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8、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性获授的限制占目前股本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总量的比性股票数量总额的比例例
1赵虎副总经理2336009.88%0.23%
2郑红张副总经理1870007.91%0.18%
3姬祖春副总经理2336009.88%0.23%
4沈如意董事2336009.88%0.23%
5郭成文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336009.88%0.23%
6茆朝核心员工1870007.91%0.18%
7周志华核心员工1870007.91%0.18%
8陆孝兵核心员工1400005.92%0.14%
9孙萍核心员工1400005.92%0.14%
10王燕静核心员工1400005.92%0.14%
11张磊核心员工936003.96%0.09%
12王艳君核心员工936003.96%0.09%
13张文才核心员工936003.96%0.09%
14朱平华核心员工936003.96%0.09%
15张邓家核心员工285001.21%0.03%
16唐东波核心员工467001.97%0.05%合计(共计16人)2365000100%2.29%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于核心员工,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21日为授予日,向1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365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12元/股。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3号》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21日为权益授予日,以6.12元/股为授予价格,向1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36.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四、参与激励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公司于2024年11月06日公告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0),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1日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预计摊销的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量(万股)总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36.51369.3474.17844.42325.22125.52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应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
予条件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尚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5、《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