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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农种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287号

JT&N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JINCHENGTONGDA&NEALLAWFIRM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转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278号

致: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康农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查雪松律师、李鑫慧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康农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2024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及其他议案.2024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www.bse.cn)上披露了《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24年11月14日15: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长

阳大道55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方燕丽女士主持,会议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15:00-2024年11月14日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4年11月11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37,257,53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根据公司提供

的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所持具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80,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相应资格,股东

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结算进行了验证.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计票和监

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

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数据.

(二)表决结果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40,637,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治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INCHP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MP

叶乐磊:查雪松:雪机

李鑫慧: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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