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242号0
JT&N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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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242号
致: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康农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查雪松律师、李鑫慧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康农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2024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
2024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及其他议案.2024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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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披露了《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24年9月12日16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长
553阳大道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方燕丽因公无法主持本次现场会
议,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丹妮女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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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投票
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15:00-2024年9月12日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4年9月9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566,5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根据公司提供的
5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名,所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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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235,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9%.其中,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2,606,5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相应资格,股东
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结算进行了验证.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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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义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工
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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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
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国结算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数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3.4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方燕丽、彭绪伟、覃远照已回避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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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1,801,500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0与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马建帅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1,801,500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可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治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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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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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
2024有限公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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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乐磊:查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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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慧:
2024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