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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新电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2-2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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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EP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青岛中心A栋43/45层

电话:0532-55769166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智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葛言、郭琳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的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

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无遗漏、虚假、隐藤和误导之处:

其中文件和材料为复印件、影印件、担描件、副本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M

3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y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后者收本法续益用书险同公司本次股东本会及月他信具报融资料-

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潍

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司在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年12月25日下年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赵庆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2M

月24日15.00-2024年12月25日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2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0日,股权登

记日下年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

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

此权利).

经核查,出席及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

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369,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98%.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数76,369,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0

(一)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76,369,373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赞成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察)

76,369,373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赞成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76,369,373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6,369,373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赞成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M

决权股份的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投票-

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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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基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葛信

支年材末

经办律师:

郭琳

2024年12月26日

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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