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212证券简称:智新电子公告编号:2024-101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董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1、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赵庆福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35792687股,占公司股本的33.7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李良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35792686股,占公司股本的33.7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孙绍斌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3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12%,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张松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至2026年8月11日,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常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首次任命董事人员履历常成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具备律师执业资格。1993-1998年就职于中国唱片总公司从事法律顾问相关事务;1998年至2010年任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0年至2022年任北京市汉卓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业务总监;2022年至今任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孙庆永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78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17%,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曹峰东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09%,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职工代表监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4年12月6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宋艳艳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换届为任期届满正常换届,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换届在公司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指定日期后生效,在换届完成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行董事、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三、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
综上,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上述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综上,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四)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