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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2-1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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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M

-

0绵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小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

年12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发布了《山东汉鑫科技

投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等内容.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年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5:00至2024年12月17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库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贞的资格

1、出蒂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持有公司股份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名(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代9净-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数,%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

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年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负和公司转请的律师,其出序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提名刘文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4l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0份数的%.

(2)《提名刘建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4T9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l0%;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0份数的%

(3)《提名王玉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4w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0份数的%.

(4)《提名王飞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v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l0%;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0份数的%

2、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提名宋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4I2o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2)《提名房德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4)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0份数的%.

3、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来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提名张继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提名李额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4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I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反

对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v%:弃权股,

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款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展会议人贵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裕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长风

-张晓枫

720

负责人:经办律师2

沈国权季思航

2024年12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大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化数、西作四”新加城·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具:(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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