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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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
年1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发布了《山东汉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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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下年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2月12日15:00至2025年2月13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2079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6.8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
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名(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2o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8%.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
年2月5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庸
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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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察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截明的议察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非净结用:同章4陈)09股、占出度合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后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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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研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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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张晓风
沈国权张晓枫
205年2月13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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