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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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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5号平安财富中心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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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能电力”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亿能电力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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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四
2024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8
27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了《无锡亿能
2024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
编号:2024-065,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24年9月13日
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达路219号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黄彩霞女
士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9月12日15:00—2024年9月13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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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433,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66.67股份总数的%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757,28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6%;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676,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一)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四)根据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67,433,658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股份数为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0股
5,676,35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股份数为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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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7,433,658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股份数为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0股
5,676,35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股份数为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0
股.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2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亿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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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ENGLAW
北京德恒
(无锡)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位(无锡)律师事务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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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王建明
见证律师
沈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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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范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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