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006证券简称:晟楠科技公告编号:2024-068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653126股,占公司总股本1.83%,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本次解是否为控
董事、监除限售
股股东、本次解除尚未解除
股东姓名事、高级本次解限股数占序号实际控制限售登记限售的股或名称管理人员售原因公司总人或其一股票数量票数量任职情况股本比致行动人例泰兴市福晟投资中
1 是 无 C 1653126 1.83% 1974378
心(有限合伙)
合计—16531261.83%1974378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福晟投资在招股说明书的限售承诺:
1、本合伙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合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4、本合伙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如本合伙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合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数量(股)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3212712635.58%
1、高管股份5618569662.23%
2、个人或基金00%
有限售条件的3、其他法人19743782.19%
股份4、限制性股票00%
5、其他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5816007464.42%
总股本902872001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
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名册》;
(二)《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四)《中国结算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