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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磁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6961证券简称:西磁科技公告编号:2024-116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

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董监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

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九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

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

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本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本规则第六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

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北交所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行。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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