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埠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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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B1幢12A楼
电话:0574-89216932传真:0574-87066991
网址:http://www.nbwhlaw.com/
专埠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5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5
四、结论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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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埠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西磁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王星洁律师、时静律
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
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将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
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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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与
其他须披露文件一同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议于2024
年12月3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
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发布了《宁波西
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含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
记日为2024年12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14:00在宁波市镇海区解浦
镇丽浦路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望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或关注中国结算宫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15点至2024年12月31日15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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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49,4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24年12月2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薄及相关股东身份
证明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
代表股份数共计49,4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9.79%,均
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名,代表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现
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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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登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
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议案》
49,401.000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情况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不涉及累积投票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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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9,401,000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情况.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不涉及累积投票表决的情况.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察》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49.4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情况.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不涉及累积投票表决的情况.
4、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49,401,000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情况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不涉及累积投票表决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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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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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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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王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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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财
刘海燕时静
2224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