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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6807证券简称:奔朗新材公告编号:2024-057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20日在北交所上市,自2024年5月7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4年6月3日为触发日。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育航先生增持公司股票。

截至2024年9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育航先生增持的股票数量已达到预计的增持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尚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根据公司调整后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育航先生将继续增持公司股票。

二、稳定股价措施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计划实施前股东名称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尹育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6138755133.75%

注:尹育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138.7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75%,并通过两家员工持股平台佛山市源常壹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佛山市海沃众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76.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2%,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17%。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计划增持增持合理计划增持增持增持增持资股东名称数量价格区间金额(元)方式期间金来源

(股)(元)

2024年9月

不超过11日至2024不超过自有资尹育航200000竞价

1000000.00年12月105.00元/股金

注:1、根据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

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2、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1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元人民币现金。根据《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中的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5.00元。

三、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资金使用完毕;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2、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操作。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

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所作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未能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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