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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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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063号

致: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15:30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

园兴业八路7号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尹育航主持。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5:00至2024年6月25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127777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53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002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6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0775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3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973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766665822份,当选非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为63888819份,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1.1关于选举尹育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37236262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权份数为35432074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4法律意见书

1.2关于选举陶洪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9485912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权份数为27681724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1.3关于选举曲修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3485912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权份数为21681724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1.4关于选举刘芳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9485912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权份数为27681724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1.5关于选举吴桂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3485912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权份数为21681724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1.6关于选举杨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3485912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权份数为21681724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383332911份,当选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为63888819份,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2.1关于选举刘祖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34773412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权份数为32969224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2.2关于选举匡同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4485912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份数为22681724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2.3关于选举易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4073587份,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权份数为22269399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255555274份,当选非职工代表监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为63888819份,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3.1关于选举林妙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7010912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3.2关于选举张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表决权份数为122394362份,表决结果为当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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