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晶海氨基
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晶海”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有关规定,对无锡晶海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相关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募集完成时间公司于2023年12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60万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5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7868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040044.93元(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30827955.07元。
截至2023年12月4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
(2023)第14448号《验资报告》。
公司因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为2340000股,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8680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103530.9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576669.08元。截至2024年1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0089号《验资报告》。
本次共计发行股数为1794万股(含超额配售),扣除发行费用总计
30143575.85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266404624.15元。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
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
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3、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
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
5、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
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将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兑付完成后,公司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6、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若根据银行管理要求,上述结余资金无法直接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在收到上述结余资金后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7、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
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三、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该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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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陈增坤张高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