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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6433证券简称:大唐药业公告编号:2024-066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发行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每次融资均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半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办法的,将按照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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