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414证券简称:欧普泰公告编号:2024-083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8月26日,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前述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彭慈华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5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及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及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披露了《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4)、《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5)。
4、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7)。
4、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前述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9月23日
2、授予数量:股票期权130.0469万份
3、授予人数:32人
4、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60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期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期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开始行权。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第一个行权期5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第二个行权期5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行权期
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新业务光伏电站端销售额不低新业务光伏电站端销售额不低
第一个行权期2024
于400万元(含子公司)于500万元(含子公司)新业务光伏电站端销售额不低新业务光伏电站端销售额不低
第二个行权期2025
于800万元(含子公司)于1000万元(含子公司)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100%对应考核年度实现的新业
An≤A<Am A/Am
务光伏电站端销售额(A)
A
注:“新业务光伏电站端销售额”指电站端 AI云平台检测及服务及配套技术和服务所实
现的销售额,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按照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计算后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
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系数: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100%8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年度考核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可行权的额度予以取消,并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占授予总量草案公告时序号姓名职务期权票数量的比例公司股本总(万份)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王振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19.046914.65%0.24%
2顾晓红董事、集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2.509.61%0.16%
3 詹科 董事、AI 事业部总经理 6.00 4.61% 0.08%
4汤雨香董事4.003.08%0.05%
5戴剑兰董事、财务总监4.003.08%0.0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45.546935.02%0.57%
二、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27人)84.500064.98%1.06%
合计130.0469100.00%1.63%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9月23日为授予日,向32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30.0469万份股票期权。
三、参与激励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23日,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需摊销的总费用(万2024年2025年2026年元)(万元)(万元)(万元)
81.5314.6449.6717.22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授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
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除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授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
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除本次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及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外,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3、《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