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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2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42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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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 r 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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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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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l、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千2024年10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了《关千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
汽车博物馆西路华夏幸福创新中心C座8层召开。 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15:00—2024年11月14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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