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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6239证券简称:长虹能源公告编号:2024-075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1月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1月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诚、李佳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超、林依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编号JCLD20210405-02),约定原告以 1937 万元从被告采购符合双层高速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2台,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后原告因资金紧张引入融资租赁。原被告双方先将该合同拆分为两个分别购买1台正极涂布机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编号分别为JCLD20210405-02A、JCLD20210405-02B),约定管辖不变,且均明确被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维权费用。然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与作为买受人的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的原告就其中1台正极涂布机签订《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若被告违反该合同及编号 JCLD20210405-02B《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原告可直接向被告索赔,索赔所得给付原告,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买受人所在地即重庆市的法院。

被告已分别从两买受人处取得581.1万元的货款,共计取得货款1162.2万元。

被告于2021年年底交付原告的两台涂布机内部换热器上残留大量金属磁杂质,在使用几个月后由于涂布机过滤器破损等因素造成过滤失效,金属磁杂质在生产过程中进入电池内部,导致电池相继在客户端爆发故障。该两台涂布机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产品质量降级销售损失和客户索赔损失,经审计该两项损失(已扣除产品回收价值)高达77961886.34元。原告为维权,已支付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和审计费。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

一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向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7961886.3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37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853493元、鉴定费402000

元、律师费302000元、审计费48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被告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024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0792民初3991号)】,裁定驳回被告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诉讼请求来看,本案为合同财产权益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基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租赁物采购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该合同的标的物是原、被告签订的两套正极涂布机设备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中的一套设备,而本案是原告基于两套正极涂布机设备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中涉及的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的相关损失最终能否得到赔偿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0792民初

3991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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