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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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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
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1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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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如七.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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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
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9月20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已于2024年9月23日在北交所官网(www.bse.cn)发布《四川长虹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
起止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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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四川省绵
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新平大道3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邵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
15:00-2024年10月9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位,持有5
2,428,318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1%.
其中: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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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表共8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28,01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66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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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计1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2
.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会议的该等人员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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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同意票数比例反对票数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票数比例
2,428,01899.9876%3000.0124%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但关联方均未参与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一)议案序号:1,议案名称:《关于新增2024年日常性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票数比例反对票数比例票数弃权弃权比例
票数比例
368,69799.9187%3000.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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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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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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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单位:北京盈科(绵阳)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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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B东诚
律师:双玲王苗
出具日: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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