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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碳谷: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0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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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吉本秦明世律师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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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098p02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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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琴明世兴法意字(2025)第1号

致: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南)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贵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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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年兴一信德天成

琴明世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

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月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4年12月2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吉

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9日10时在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月8日15时至2025年1月9

日15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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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其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0M℃

392,966,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672%.tM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94,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7,045,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0%.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60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2、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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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明他兴琴明世兴信德天成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律

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M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026

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表决,并进行了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

108,267,258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股数35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股数2,1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化

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方已回避表决,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已参与表决,并

通过了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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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4

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M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2436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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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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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盖22000M0262.4%

负责人(签字):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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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资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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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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