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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美菱: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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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892证券简称:中科美菱公告编号:2025-021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尤其应关注有可能出现关于公司业务、服务和品牌形象等的负面报道,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的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股吧、贴吧、短视频平台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积极开展正面宣传,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司动态、成就亮点,提升品牌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

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六条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

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

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积极推进调查了解工作。

第十八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同步开展舆情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保证各类沟

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及时举报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

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舆情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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