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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富士达 --%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0号中铁西安中心32层

电话:029-89840840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其他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致: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上午9点,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建明、陈浩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P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8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105),前述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重大会议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17达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9点在西安市高新区上

林苑四路与定昆池二路十字向西200米中航富士达产业基地五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5:00—2024年11

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

均为截至2024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726,3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07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其股东身份由网络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该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08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001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3,726,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0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

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对于涉及

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3,726,493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P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None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4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广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梁建明

负责人:经办律师:陈浩生

陈欣荣陈浩然

2024年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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