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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科技: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行一言为信·心-意成永

sinouin2律 师 事 务 所

,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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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行一言为信·-一心-意成永

Sinouin2律师 事务所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南众诚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邓少波律师、王

2024柯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经对公司提供的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资料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所涉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行一言为信·-一心一意成永

SinoUin)律师事务 所ena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

台(www.bse.cn)披露了《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

2024-060),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15:00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董事长梁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事项与《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15:00-2024年8月16日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程序

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

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股权登记

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此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60,56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

2

-行一言为信·-心一意成永

Sinolin25律师 事 务所

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共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11,280,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

议:

议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拟增加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3

-行一言为信·-心-意成永

律师事务所

Sinolin2

(4)选举邓国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51,65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5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2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3%.

(5)选举苏春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51,65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5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2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3%.

(6)选举陈允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51,65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5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2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3%.

以上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选举刘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54,764,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5

-行一言为信·-心一意成永

Sinolin2律师事务 所℃

60,524,700选举王志刚、毕江峰为公司核心员工.同意股,占

100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关联股东毕江峰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确认.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

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其他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

-行一言为信·-一心-意成永

Sinolin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

2024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邓少波

5

经办律师:

王柯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7

邓少波

2o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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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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