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一言为信·心-意成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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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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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南众诚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邓少波律师、王
2024柯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经对公司提供的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资料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所涉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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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
台(www.bse.cn)披露了《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
2024-060),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15:00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董事长梁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事项与《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15:00-2024年8月16日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程序
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
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股权登记
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此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60,56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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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共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11,280,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
议:
议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拟增加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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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举邓国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51,65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5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2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3%.
(5)选举苏春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51,65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5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2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3%.
(6)选举陈允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51,65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5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2,2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3%.
以上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选举刘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54,764,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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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4,700选举王志刚、毕江峰为公司核心员工.同意股,占
100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关联股东毕江峰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确认.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
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其他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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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
2024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邓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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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王柯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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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少波
2o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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