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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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了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
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6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
事会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2024盈科·法律意见书年7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56138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4%(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所持股份数为4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14:30开始。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15:00—2024年7月
18日15:00。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盈科·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利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景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唐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盈科·法律意见书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秋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正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石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杨成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票561786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