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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564号
致: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公开发布了《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
2董事长张忠恕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7日15:00—2024年11月18日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0人,代表股份239979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72%。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3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张忠恕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张忠恕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提名张凯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张凯轩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提名于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于洋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提名陈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陈强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张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张娜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提名刘志弘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刘志弘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提名崔保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崔保国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议案》
1.《提名祁海娜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祁海娜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2.《提名杨国乐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杨国乐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3997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张忠恕先生、张凯轩先生、于洋先生、陈强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娜女士、刘志弘先生、崔保国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祁海娜女士、杨国乐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上述第(四)项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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