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第人
M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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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用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展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截、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30日13点30分在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浙江晨光电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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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有限公司“和远会”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绪
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9日15:00-2024年12月30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138,37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b%;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9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b%.据
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包括网
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ob,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上,b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12月2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库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库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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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察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察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
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8,377,35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Y9,422%:反对688,1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5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关于预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Y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Y8,28%;反对68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人71b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反对688,26股,占出度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相关股东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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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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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展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杨研靖
负责人:0
经办律师:补晓枫
沈国权张晓枫
024年2月5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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