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夹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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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2024同力股份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德恒13G20230014-5号
致: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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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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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2024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指派的律
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和虚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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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4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北京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
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方式等会议有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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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15时在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82号陕:
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2024年9月11日15:00—2024年9月12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
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
资格.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均为截至2024年9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
份159,107,9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8520%.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2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人,代
表股份15,937,1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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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239,026,204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52.3577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依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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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贰i
亿元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3.《关于为陕西同力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
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续签分
销通业务》的议案;
5.《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业
务》的议案.
(二)特别决议议案
前述议案中1.《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3.《关于为陕西同力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4.《关于陕西同力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续签分销通业务》的议案;5.
《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业务》的
议案需要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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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上通过.
(三)累积投票议案
前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四)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前述议案中1.《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3.《关于为陕西同力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4.《关于陕西同力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续签分销通业务》的议案;5.
:
《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业务》的
议案需要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审议.
(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前述议案中1.《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前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
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改变原
有会议议程和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
列入议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环节结束后,公司按照法定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
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针对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中小股东单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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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已对相应的表决情况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5,936,987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
: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1
15,936,98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贰
亿元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239,026,004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为陕西同力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
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239,026,004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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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15,936,98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续签分
销通业务》的议案
239,026,004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15,936,98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业
务》的议案
239,026,004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15,936,98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依法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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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202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会议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
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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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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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何玉辉
承办律师:
陈浩
承办律师:终序
路琼
二O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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