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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4599证券简称:同力股份公告编号:2024-066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磊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6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9026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57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董事樊斌、戴一凡、倪丽丽无法现场出席,通过腾讯会议参加;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郭振军、监事谭世鸿无法现场出席,通过腾讯会议参加;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2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00000份。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8月26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593698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股东叶磊、许亚楠、樊斌、杨鹏、安杰、杨建耀、薛晓强、华岳

机械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贰亿元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前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积极协商并达成继续合作意向,公司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贰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最高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大写)贰亿元(¥:200000000.00),业务品种为流动性支持(除同业融出类)类、担保承诺类,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授信采取信用方式。

具体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以我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的授信合同为准。

(2)授权法定代表人叶磊或其指定第三人在上述授信金额内全权办理与本

次授信事项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决定具体授信使用等。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3902600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为陕西同力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陕西同力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科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基于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同力科技前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积极协商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公司同意同力科技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且公司为该项业务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同力科技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授信额度金额为壹亿元(¥:100000000.00),业务品种为流动性支持(除同业融出类)类、担保承诺类,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授信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以同力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的授信合同为准;

(2)授权同力科技法定代表人薛晓强或其指定第三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全

权办理与本次授信事项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决定具体授信使用等。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8月26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融资租赁和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3902600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续签分销通业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续签分销通业务,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分销通业务授信贰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如下:

1、由浙商银行给予我公司分销通管控额度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单笔分销通业务期限根据销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不超过2年。专项用于开展以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分销通业务,具体包含贷款、区块链应收款、国内信用证、票据等业务。

2、我公司在分销通管控额度内对所有经销商向浙商银行申请的分销通融资

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分销通保证金账户缴纳不低于融资余额10%的保证金,用以为所有经销商向浙商银行申请的分销通融资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3、分销通业务模式主要为:(1)根据历史履约情况及经销商本身资质,公司向浙商银行出具分销通借

款人推荐函,推荐函需明确该经销商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年限、历史分期申请及履约情况、推荐额度等。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根据政策要求,结合推荐函对分销通借款人实施准入;

(2)经销商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经销商将订单信息录入分销通系统,由

公司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生成电子订单;

(3)公司在分销通管控额度内对所有经销商向浙商银行申请的分销通借款提供担保。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8月26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融资租赁和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3902600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及改善公司现金流,公司拟与信达金租续签融资租赁合作协议,授信额度6亿元,继续由公司对最高6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授信额度有效期1年,自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司拟与信达金租的合作中,公司作为回购人向信达金租推荐信誉良好、有还款能力的客户,客户作为承租人接受信达金租的资质审查。信达金租与符合其条件的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客户与信达金租的业务模式有直租模式和回租模式,公司为客户与信达金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回购担保责任。如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8月26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融资租赁和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3902600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票票序名称票数比例比例比例数数号议《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案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1593698799.9987%2000.0013%00.0000%一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为陕西同力新能源智能科议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案1593698799.9987%2000.0013%00.0000%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三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案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1593698799.9987%2000.0013%00.0000%四分行续签分销通业务》的议案;

议《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案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续签1593698799.9987%2000.0013%00.0000%五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浩律师、路琼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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