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407证券简称:驰诚股份公告编号:2025-011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避免其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七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交所的要求。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
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金额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二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改变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
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据相关会议授权和公司审批流程,由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等相关领导根据自身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半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