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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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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三月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润智控”)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科润智控的委托,作为其2024年度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4年4月26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要求,就发行人在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1

第二部分发行人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8

五、发起人和股东..............................................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9

七、发行人的业务..............................................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9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0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0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2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23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3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5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6

二十一、结论意见.............................................26

第三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2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稳定性......2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7.其他问题..............................41

第四部分签署页...........................................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除此之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期间内指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最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连续期间

最近两年、报告期指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连续期间

报告期各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9月报告期各期末指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9月30日申报基准日指2024年9月30日《2024年第三季度报指《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告》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1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发行人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中披露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和第三十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审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和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后确认,发行人上述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变更上述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

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获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公司章程、《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和报告期内

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

2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立、有效存续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面额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北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票面金额。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3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和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下

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图、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求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报告期内历次

公告的定期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组织结构图、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主要业

务资质文件及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资料,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并已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有完整、独立的经营的能力;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6940.15万元、100353.58

万元和84931.3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781.59万元、4650.27万元和2334.70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稳定;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

4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制权稳定,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专利等重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亦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确认,发

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官网等

相关网站公示信息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或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和发行人提

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不存在《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5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根据发行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回复的尽职调查

问询表、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

行人的书面确认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官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据此,发行人不存在《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天健会计师

出具的天健审〔2024〕842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自北

交所上市后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发行人不存在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据此,发行人不存在《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发布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

6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编制的《募集说明书》《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发行人主营业务,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除需按照《证券法》《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

等的有关规定取得北交所的审核同意和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获得北交所上市同意且与其签署上市协议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符合《公司法》《证

7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券法》《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四、发行人的独立性”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前述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五、发起人和股东”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二)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质押/冻结

编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

(%)股数(股)

1王荣4089138021.91550

2王隆英2761940014.80250

3毛锋49990002.67920

4王建卿43860002.35070

5杭州拱墅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2800002.2938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北交所慧选

640502732.17070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7章群锋24141001.29380

8邵琮元18575030.9955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北交所创

918465430.98960

新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黄豪13000000.6967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的市场主体登记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信息查询后确认,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二)》第二部分“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

详细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外,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更。

(二)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股本设置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5716722230.6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941905569.36

总计186586277100.00

根据《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的股份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报告期内历次公告的定期报告、报告期内《审计报告》、重大业务合同、政

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9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明细、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公告的定期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历

次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商务部对外投资项目信息库,除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七、发行人的业务”中披露的发行人

拟出资200万美元在安哥拉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况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从事境外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安哥拉子公司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及设立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期间内的重大业务合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告的定期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9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0%以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的市场主体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审计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所在地主管行政、司法部门出具的

相关证明、发行人商标、专利及不动产等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对发行人的诉讼及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的发行

10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关于收购湖南创业德力电气有限公司49%股权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关于继续收购湖南创业德力电气有限公司19%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

《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价款支付凭证,2024年11月,发行人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竞拍方式以3251.72万元的成交价收购湖南德力电力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创业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德力”)49%股权;2024年12月,发行人与湖南创业电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以1260.87万元购买其持有的创业德力19%股权。

前述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将合计持有创业德力68%的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股权收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期间内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具体如下:

1、关联租赁期间内,发行人存在继续向关联方浙江三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和房屋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租赁面积(㎡)主要用途发生的租赁费用(元)

2024年7-9月14000.00生产300000.00

2、关联担保(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11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合同及其出具的说明,期间内,发行人新

增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2024年8月,王荣、王隆英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41190)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00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荣、王隆英为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在2024年8月

22日至2034年8月21日期间内发生的贷款合同、承兑协议等融资文件项下的

本金以及相关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提供最高额为5500万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融资文件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4年9月,王荣、王隆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PSBC3308-YYT2024092701-01 号《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王荣、王隆英为发行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之间签订的编

号为 PSBC3308-YYT20240927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贷款本金以

及相关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等提供金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其他关联交易

2024年1-9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与江山农商行存在存款、贷

款、票据贴现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期间内累计存活期存款利借款及票据贴手续费关联方期末存款余额期末借款余额

款金额[注]息收入现利息支出支出江山农

33512218.54109154.311160.26283548.541800.009600000.00

商行

注:其中应收票据贴现票面金额为20905056.60元

4、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期间内发布的历次关联交易相关

公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期间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由交易双方根据一般商业条款和市场化原则作出,相关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12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根据发行人期间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复的尽职调查问询表、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市场主体登记资料以及其出具的实际从事业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网站查询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间的同业竞争。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

期间内的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不动产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不动产权”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不动产权”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不动产权如下:

2024 年 10 月,发行人就 2024 年 6 月签订的编号为 YS000138549 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项下的不动产办理完毕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权证号为赣(2024)景德镇市不动产权第0027232号《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坐落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沿江东路中大九颂府北19栋402,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住宅,共用宗地面积67270.71㎡/房屋建筑面积127.94㎡,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2021年10月10日至2091年10月9日,无他项权利。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3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新增2项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外,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所持专利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专利权情况如下:

专利取得编号权利人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类型方式

ZL201910188 一种新型预制舱电缆连接 原始

1发行人发明2019.03.132024.09.03

905.9结构取得

ZL201910784 原始

2发行人发明一种变压器油位计2019.08.232024.07.19

147.7取得

实用 ZL202322974 一种移动式电器产品检测 原始

3发行人2023.11.032024.09.06

新型315.3装置取得

实用 ZL202322601 一种变压器试漏机用重载 原始

4发行人2023.09.252024.09.06

新型330.3滚轮结构取得

实用 ZL202323339 交叉路口汇流区域预警系 原始

5发行人2023.12.072024.08.27

新型118.0统取得

实用 ZL202323306 原始

6发行人匝道预警装置2023.12.052024.08.27

新型858.4取得

实用 ZL202322611 一种变压器试漏机可移动 原始

7发行人2023.09.252024.07.26

新型 535.X 龙门 取得

实用 ZL202322268 一种开关柜的自动灭火装 原始

8发行人2023.08.222024.07.02

新型308.1置取得

外观 ZL202330728 原始

9发行人干变减震器2023.11.082024.09.27

设计511.5取得

2、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著作权登记系统确认,期间内,发行人新增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14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首次权利取得他项软件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号发表日期人方式权利

基于 JavaSE的智能电力 2024SR1 发行 原始

12024.07.172024.11.21无

储能系统可视化平台854935人取得

储能系统EMS数据风险感

2024SR1 发行 原始

2控与碳足迹管理客户端2024.07.262024.10.14无

514703人取得

软件基于事件触发隐私保护

2024SR1 发行 原始

3的网络化控制系统状态2024.06.202024.08.15无

186809人取得

融合估计仿真平台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上述无形资产均系其依法取得其所有权,相关权属不存在纠纷或可预见的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截至申报基准日拥有的固定资产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抽样核查关键生产经营设备(原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购买合同

和发票凭证,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设备包括铁心智能化产线、变压器铁芯自动叠装生产线、110kv 变压器综合测试系统及配套软件、绕线智能仓储物流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就其正在使用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

(四)发行人的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4年1-9月财务报表,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在建工程的账面余额为45170104.76元,其中主要为发行人的“智慧新能源电网装备项目2/4号厂房”、“新厂区人才公寓”和“新能源智能成套设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线项目”,其账面余额分别为2348.18万元、685.57万元、340.80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经取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法律许可,其有权依据该等许可建设该工程。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15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上述主要财产系发行人以购买、自主建设或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明确,主要财产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可预见的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在其主要

财产中设置的担保情况。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租赁不动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租赁不动产”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租赁不动产”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房屋租赁的情况。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的不动产租赁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八)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资料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产权权属争议,且对其租赁不动产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采购合同

16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期间内,发行人新增采购框架合同或单笔采购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2024年9月27日,发行人与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JSB20240927-YW05-01 号《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油浸式变压器,合同金额为508万元。截至申报基准日,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销售合同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销售框架合同或单笔销售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编合同金额截至申报基准供方需方合同标的签订日期号(万元)日的履约状态

发行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 10KV 环网

11487.772024.07.22正在履行

人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柜发行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

2变压器等1849.962024.07.30正在履行

人限公司发行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

3变压器等1063.002024.08.24正在履行

人有限公司

10KV 变电

发行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

4设备及安2615.002024.09.05正在履行

人份有限公司装

发行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10KV 变压

51474.542024.09.21正在履行

人公司器

3、银行借款合同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借款/综合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编债务借款/授信债权人合同编号利率借款期限

号人额度(万元)

0120900007-202

14年(江山)字1000

中国工商银行00934号

发行 0120900007-202 1 年期 LPR减 实际提款日股份有限公司

2人江山支行4年(江山)字1000

35个基点起12个月

00989号

30120900007-2021000

17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债务借款/授信债权人合同编号利率借款期限

号人额度(万元)

4年(江山)字

00990号

杭州银行股份

发行 201C1102024000 2024.07.02-

4有限公司衢州10003.20%

人142025.07.01江山支行中国光大银行

发行2024.07.19-

5 股份有限公司 BJLD20240027 3000 3.40%

人2024.10.19杭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公流贷字第

发行2024.07.10-

6 股份有限公司 ZX240700008099 1040 3.20%

人2025.07.10杭州分行85号中国邮政储蓄

发行 银行股份有限 PSBC3308-YYT20 1年期LPR加5 2024.09.27-

71000

人公司江山市支24092701号个基点2025.09.26行

4、银行承兑合同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承兑合同情况如下:

2024年7月,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签署了编号为

33180120240010533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山支行为发行人提供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票据总金额为

11783723.86元,出票日为2024年7月8日,到期日为2025年1月8日。

本所律师认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期间内新增的重大合同均系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由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截至申报基准日,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和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分)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不存在因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方面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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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1-9月的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中披露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除全资或控股分(子)公司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1-9月的财务报表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8473469.39元,主要为拆迁补偿款、押金保证金,其中金额较大(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为应收江山市山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

19332713.70元。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1-9月的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9422191.88元,主要为限制性股票暂收款、押金保证金、应付暂收款,其中

金额较大(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毛锋限制性股票暂收款

10000000.00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应付毛锋限制性股票暂收款系因截

至申报基准日毛锋被授予的2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所致。

2、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期间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19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市场主体登记资料、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中披露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外,期间内,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一)发行人组织机构”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情况。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出具的组织机构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根据发行人期间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未对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三)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三)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召开情况外。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新增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4次监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期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20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程序、决议内容及文件签署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期间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未对董事会新增授权且报告期内原对董事会的授权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历次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中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五、发行人的税务”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报告期内主要适用的税(费)种和税率情况。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主要适用的税(费)种和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

21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二)发行人税收优惠”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五、发行人的税务”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024年12月6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了由浙江省经

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243300025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24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发行人于2024年至2026年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科润新能源、遂川科润、瑞城电力、科润供应链在期间内享受上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7-9月的财务报表、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所获政府补助的批文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收款凭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4年7-9月(合并口径)新增的政府补助金额为4102994.41元。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注册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均未因偷税、漏税等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报告期

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中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期间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

部分“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中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中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土地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合作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

节能审查/登记文件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等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高耗能和高排放行业,亦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五)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4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五)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五)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中披

露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中详细披露了发

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期间内行政处罚决定书、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2024年7-9月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

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官网等相关网站的

公示信息,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并经本所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5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等文件并经本所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特别审阅《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需依法获得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26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三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2024年5月21日,发行人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

《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结合发行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4年7-9月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问题进行回复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84086277股,王荣与王隆英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679357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6.90%,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按照本次发行上限5500万股测算,本次

发行完成后,王荣与王隆英夫妇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28.41%。(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视市场情况控制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

行动人的认购上限,适当分散特定投资者的认购数量。

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时发行人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图等。(2)结合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补充说明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结合前述内容,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有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的风险,如有,对相关风险作具体的风险提示。(3)补充说明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与其他主体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持有人数统计报表》《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27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限售股份数据表》(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2月

28日,以下称“权益登记日”);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材料、董事会材料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等文件;

3、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材料、决议等文件;

4、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告的历次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权益变动文件、报告期

内股份锁定期限变动相关公告;

5、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市场主体登记资料;

6、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7、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和《关于未来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函》;

8、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记录;

9、目前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函,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股东”)以及部分持有发行人

2%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等书面材料;

10、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11、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图等

1、发行人股权结构基本情况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持有人数统计报表》,截

28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至权益登记日,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合计为9440人,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计2名,分别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均未超过3%。

截至权益登记日,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质押/冻结股

编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

(%)数(股)

1王荣4089138021.920

2王隆英2761940014.800

3李欣43905522.350杭州拱墅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拱

442800002.290墅产投”)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533315421.790

保证券账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周信钢29700001.590

7毛锋25000001.340

8章群锋24141001.29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北交

9所慧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22537701.210金(“万家慧选基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1020676881.110

保证券账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其他9430名股东9386784550.31200

合计186586277100.00200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等资料,截至权益登记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9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注:截至权益登记日,发行人已支付收购创业德力68%股份的股权转让款,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发行人股权结构基本情况的披露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中补充披露股东人数和股

权结构图等内容并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予以更新。

二、结合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补充说明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及

相关措施的有效性;结合前述内容,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有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的风险,如有,对相关风险作具体的风险提示

(一)结合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补充说明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30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发行人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对方案中“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予以调整,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股份比例做了限制,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实际控制人外,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含本数),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同时,若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后合计持有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及以上(含本数),需根据发行人要求出具不可撤销的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

2、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存在明显差距

本所律师假定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5500万股以及单一发行对象认

购上限达到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并且在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股比例预期变动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编

股东姓名/名称

号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数(股)

(%)(%)

31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编

股东姓名/名称

号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数(股)

(%)(%)

1王荣、王隆英6851078036.71806851078028.3587

2本次发行对象一//2415862710.0000

3本次发行对象二//2415862710.0000

4本次发行对象三//66827462.7662

5李欣43905522.353143905521.8174

6拱墅产投42800002.293842800001.77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733315421.785533315421.3790

公司

8周信钢29700001.591829700001.2294

9其他股东10310340355.257810310340342.6777

合计186586277100.0000241586277100.0000

根据上表可知,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仍存在明显差距。因此,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动。

3、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权益登记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荣、王隆英夫妇,其合计持有发行人36.7180%的股份。为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采取了限制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并要求认购特定比例的发行对象(若有)出具不谋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措施;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亦出具了《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为增强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具体如下:

(1)限制发行对象的认购上限及承诺

如上述所述,发行人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明确除实际控制人外,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的10%(含本数),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同时,若单一发行对象

32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后合计持有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以上(含本数),需根据公司要求出具不可撤销的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外,本次发行对象因受制于认购上限及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将无法单独或联合形成对发行人的有效控制。

(2)实际控制人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市场主体登记资料、报告期内权益变动文件及报告期

内历次定期报告,王荣、王隆英夫妇于2004年共同创立科润有限,发行人系由科润有限整体变更而来。自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以来,王荣、王隆英一直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为维持公司控制权采取如下措施:

*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持股差距确保控制权稳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以来,王荣、王隆英夫妇持股比例一直超过30%,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较低,且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或接近王荣、王隆英夫妇持股比例的情形。同时,自发行人上市以来,王荣、王隆英夫妇未曾减持发行人股份;并且报告期内王荣通过二级市场和股权

激励合计增持发行人801680股,王隆英通过股权激励增持发行人85000股,该等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其控制地位。

*实际控制人能够对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王荣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王隆英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并向公司推荐多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根据《公司章程》等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设定的表决和经营管理机制,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同时,王荣、王隆英夫妇参与发行人的核心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统筹领导并参与发行人经营方针及重要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立项、重大采购及销售方案制定、重大人事任免,对发行人的业务、技术、销售等经营管理事项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实际控制人具有长期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意愿

33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王荣、王隆英夫妇具有长期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意愿,并采取了如下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A、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7月14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自愿将发行人公开发行前限售股锁定期自2023年7月13日起延长6个月至2024年1月

12日止。

B、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于2024年6月8日出具《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主动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将采用任何形式的合法手段以维持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动态及公司经营状况,本人将择机通过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旨在进一步稳固本人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2、本人将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将不会主动放弃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应当回避的情形除外),并承诺不会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增强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公司控制权。

“3、本人将继续担任公司关键管理职务,维持并增强个人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日常运营及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提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参与公司经营方针及重要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立项、重大采购及销售方案制定、重大人事任免,统筹领导公司的业务、技术、销售等工作。

34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4、上述承诺自出具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其他重要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查阅目前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战略配售

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董监高股东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2%及以上股份的

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等材料,确认发行人董监高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2%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也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性质的协议,且未达成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默契,亦无未来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意向或计划。

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

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且根据本次发行方案,除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已对单一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比例做出限制并要求特定比例发行对象出具

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同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维持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此外,发行人其他重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计划或安排。因此,该等保障措施能有效防止因本次发行导致实际控制人股份稀释从而引发控制权变动的风险,有效保障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二)结合前述内容,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有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的风险,如有,对相关风险作具体的风险提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动,具体如下:

1、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1)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施加重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目前合计持有发行人36.7180%股份,除王荣、王隆英夫妇外,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较低,且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或接近王荣、王隆英夫妇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能够基于其实际支配股份的表决权单独通过或否决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亦无任何单一

35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报告期内,王荣、王隆英夫妇推荐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以及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均获审议通过。因此,王荣、王隆英夫妇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

如本题前文所述,在极限情况下测算,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王荣、王隆英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为28.3587%,除此外最大单一股东持股上限为10%,两者持股比例存在明显差距,除王荣、王隆英夫妇外,不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或接近30%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王荣、王隆英夫妇仍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

(2)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的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王荣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的董事长。全部董事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推荐,经发行人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除3名独立董事外,剩余6名董事均为发行人的员工。具体如下:

编姓名现有职务提名人推荐人号

1王荣董事长

2王隆英董事、副总经理

3章群锋董事、总经理

4徐向萍董事、销售部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5李强董事会王荣、王隆英

秘书

6廖小云董事、电气事业部总经理

7冯震远独立董事

8潘自强独立董事

9刘杰独立董事*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

36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董事会组成及议事程序预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仍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3)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制定《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总经理的确认,发行人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系根据该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批决策。王荣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王隆英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该等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了董事长、副总经理深度参与公司决策的机制,确保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4名,分别为章群锋(总经理)、王隆英(副总经理)、李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永福(财务负责人)。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系由发行人董事长王荣提名,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系由发行人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产生。

发行人于北交所上市后,王荣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王隆英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王荣、王隆英夫妇负责并参与发行人经营方针及重要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立项、重大采购及销售方案制定、重大人事任免,统筹领导发行人的业务、技术、销售等工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预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且王荣将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王隆英将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鉴于前述制度体系保障,王荣、王隆英夫妇将继续对公司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37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保障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如本所律师在本题前述回复之“(一)结合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补充说明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之“3、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回复中所述,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将进一步稳定发行人控制权。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如前文所述,在极限情况下测算,发行人本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能够继续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且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会进一步稳定控制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且根据本次发行方案,除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已对单一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比例做出限制并要求特定比例发行对象出具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同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维持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此外,发行人其他重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计划或安排。因此,该等保障措施能有效防止因本次发行导致实际控制人股份稀释从而引发控制权变动的风险,有效保障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2、在极限情况下测算,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能够

继续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且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会进一步稳定控制权。因此,本次发行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补充说明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与其他主体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形

1、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未来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的承诺

38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发行人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

(2)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未来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确认未来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也不会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未来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现有股东未签订特殊投资条款

(1)历史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现有股东曾签署特殊投资条款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现有股东拱墅产投、宁波华桐恒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桐”)、林天翼曾就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

事项签署特殊投资条款,并于2022年5月彻底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7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现有股东拱墅产投(曾用名“杭州下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就过往业绩承诺兑现事项签订业绩补偿条款;同时就有关股份回购等特殊约定,约定于2021年8月31日起特殊约定终止,但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未获受理、受理后被退回、被否决,或通过审核后股票未能挂牌上市交易,则相关特殊约定恢复执行。2022年5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拱墅产投签署《终止协议》,确认业绩补偿事项已履行完毕,终止有关股份回购等特殊约定,且不论何种情形,该等条款均不再恢复执行。

39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21年7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现有股东宁波华桐、林天翼签订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各方有关业绩补偿及股份回购的特殊约定,但若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申请被相关审核部门受理后被退回、被否决或发行人主

动撤回的,则相关特殊约定恢复执行。2022年5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宁波华桐、林天翼签署《终止协议》,确认终止业绩补偿条款,各方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同时终止有关股份回购等特殊约定,且不论何种情形,该等条款均不再恢复执行。

(2)历史上特殊投资条款终止后实际控制人未与现有股东再签订特殊投资条款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查阅目前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战略配售

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董监高股东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2%及以上股份的

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定期报告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其与拱墅产投、宁波华桐、林天翼曾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终止后,不存在与现有股东再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形。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其与拱墅产投、宁波华桐、林天翼曾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终止后,不存在与现有股东再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未来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确认也不会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未来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的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图并对发行人股

本结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予以更新。

2、发行人本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且根据本次发行方案,除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已对单一认购对象及其一致

40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行动人认购比例做出限制并要求特定比例发行对象出具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同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维持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此外,发行人其他重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计划或安排。因此,该等保障措施能有效防止因本次发行导致实际控制人股份稀释从而引发控制权变动风险,有效保障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在极限情况下测算,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能够继续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且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会进一步稳定控制权。因此,本次发行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其与拱墅产投、宁波华桐、林天翼曾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终止后,不存在与现有股东再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未来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确认也不会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未来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7.其他问题

(1)创新性特征的相关说明是否充分。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的创新投入及

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创新成果、市场地位等,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财务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投入、可比产品市占率等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创新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2)关于前次公开发行公开承诺履行情况。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披露文件,前次公开发行,实际控制人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次公开发行公开承诺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补充披露本次发行是否新增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表;

2、发行人合作研发项目立项书及合作协议、发行人参与编制的各类行业技

术标准、发行人提供的获奖及荣誉称号的证书、发行人报告期内省级工业新产品证书;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关于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清单、发行人现

有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所持专利情况的证明;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发布的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市场主体登记资料;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上就对外投资及任职的查询报告;

8、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历次公告的定期报告;

9、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协议及款项支付凭证的资料;

10、发行人及控股子(分)公司的信用报告;

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历次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

及历次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42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3、发行人出具的有关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的说明、发行人出具的有关行业

地位的说明、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发行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

出具的说明、发行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未来业务拓展及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出具的说明;

1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5、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关

联方以及募投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网站检索发行人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记录等资料;

16、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17、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行业的研究数据及报告;

18、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记录;

19、发行人于北交所上市时出具的《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创新性特征的相关说明是否充分。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的创新投入及

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创新成果、市场地位等,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财务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投入、可比产品市占率等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创新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一)发行人的创新投入及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获

奖及荣誉称号的证书、省级工业新产品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致力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产品的研发和产业链的完善,主要从事变压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户外成套设备等输配电核心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发行人通过长期且持续的研发实践探索,着力于技术创新和质量改进,形成高效的研发体系,建成完备的研发团队,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研发人员共93人,占员工总人数9.76%。发行人是工信部第三批专

43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多次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等荣誉,2023年发行人获得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二等奖。

同时,围绕开发安全、稳定、优质、节能、环保的产品,公司成立“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科润自动化电力设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创新投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创新投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

研发投入(万元)2749.133531.223008.18

营业收入(万元)84931.31100353.5886940.15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3.243.523.46

由上表可知,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3008.18万元、

3531.22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3.46%、3.52%,发行人研发投

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均呈上升趋势。2024年1-9月,发行人研发投入为2749.1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24%。

发行人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产品领域持续创新,注重开发低能耗、高可靠、环保型、智能型产品,努力改变传统的工艺结构,在产品智能化创新、节能环保创新、产品性能创新以及应用技术创新方面持续开拓。

随着持续性研发投入,发行人营业收入保持稳定的增长趋势。

一方面,随着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朝着智能化、节能环保化的趋势持续发展,发行人对产品进行持续性研发,赋予产品一二次融合、数据实时监控、智能远程运维管理等智能化功能的同时,在产品结构设计、加工工艺等过程中围绕“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稳定可靠”持续创新,不断提升产品的智能化和节能环保化。

同时,发行人结合市场对产品功能的最新需求,积极拓展产品的领先技术,不断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情况如下表所示:

编号认定机构产品名称认定时间认定结论

1 浙江省经济和 HBXGN-12(Z)/2000A-31.5kA 环保 2023.12.20 国际同类产品先

44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号认定机构产品名称认定时间认定结论信息化厅智能型大电流环网柜进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 KR-MDmax-ST(Z)全工况大电流智 国际同类产品先

22022.12.05

信息化厅能低压开关柜进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 KYN28A-12(Z)/2500-31.5智能化 国内同类产品先

32023.12.26

信息化厅大电流高压开关柜进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 SCB18-10(Z)/0.4-630智能型干式 国内同类产品先

42023.12.20

信息化厅变压器进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 S(B)22-M-630/10节能型智能油浸 国内同类产品先

52022.12.05

信息化厅式变压器进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 YBW-12(BZ)J0.4630标准化智能箱 国内同类产品先

62022.12.05

信息化厅式变电站进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省内首台(套)

7 YBW-24/0.4-1250欧式箱变 2023.01

信息化厅装备

另一方面,发行人采取以分布式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当前下游市场分布式新能源并网、智能微电网及高效储能等新需求、新形势,发行人陆续开发适用于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的华氏新能源专用箱变、欧式新能源箱变等

系列设备、适用于智能微电网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微电网设备、系统等新产品、适

用于高效储能领域的智能储能集装箱、工商业储能设备等新型储能设备,以不断满足市场需求。

因此,发行人持续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为其在传统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及深入拓展分布式新能源、储能等业务领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障其盈利的持续增长。

(二)发行人创新成果及市场地位

1、发行人创新成果

(1)发行人已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采用“自主研发模式为主,合作研发模式为辅”的模式,着力于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具备完善的研发体系。经多年发展及经验积累,发行人具备一系列核心技术,并通过核心技术的运用,使得其产品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如下表所示:

45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核心技术在生产经营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与突破点号名称中应用情况

通过对变压器底座等关键结构组件在安装工艺、新降噪材料、集成工艺创新,结合了新型组件的运用和干变线圈“长圆形结变压器降油浸式变压构”的优化设计,减轻变压器运行噪音,增强散热效果,延长

1噪散热技器、干式变压

了变压器使用寿命,减少了变压器功率损失。运用本技术可使术器

公司变压器噪音水平比国家标准降低约 3-5dB;变压器空载与

负载的总损耗比国家标准下降约3-5%

智能化监控和变配电功能的高集成、结构的模块化设计是智能

基于高集变电站产品关键技术的核心,基于高集成设计平台对变电站及成设计平箱式变电站、成套设备模块化结构设计,其外形尺寸可缩小到原先的75%左2台的智能预制舱式移右,减少了占地面积;另外,通过智能运维平台的服务新模式,

变电站设动变电站还可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电气故障由“被动式”出现转计技术化为通过“主动”运维的模式来减少设备故障,从而延长了设备使用寿命,减少停电时间,降低人工运维成本(约1/3)将故障电弧监控、局部放电监测、红外无线测温等在线监测技术融入开关柜中,可以实时对开关柜关键技术参数(如绝缘件的局放、表面弧光和触头温度等)进行检测、分辨是否属于因故障电弧

高低压成套绝缘水平下降引起的电弧故障,从而可以前置性的对开关柜的

3辨识及保

开关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故障的监测,能主动防止故障事故的发生,电气护技术

故障由“被动式”出现转化为通过“主动”运维的模式来减

少设备故障,从而延长了设备使用寿命,减少停电时间,降低人工运维成本(约1/3)

通过构建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电力开关柜运维管理平台,设计完开关柜多成了开关柜多维传感信息的统一化数字接口协议,对开关柜关维传感信键技术参数指标(如局放、弧光、温度等)进行实时的监测,高低压成套

4息感知与实现对各数据的可视化监测与管理、数字接入与信息互联互

开关设备

可视化技控,打破开关柜运行状态“孤岛化”,电气故障由“被动式”术出现转化为通过“主动”运维的模式来消除设备故障,从而延长了设备使用寿命,减少停电时间,降低人工运维成本(约1/3)通过智能感知传感器、无线网络通信及其监控平台的设计技术,实现了变压器、开关柜等产品的触头温度、绝缘件的局放、变压器、高低

智能化在变压器油位、油温等各项指标及产品故障情况的在线监测。可压成套开关

5线监测技以实时监测变压器、开关柜的绝缘性能变化趋势,实现对开关

设备、电器元

术柜或变压器的精准运维方案,电气故障由“被动式”出现转化件

为通过“主动”运维的模式来消除设备故障,从而延长了设备使用寿命,减少停电时间,降低人工运维成本(约1/3)箱体采用“高强度耐侯钢(SPA-H)”的新材料,通过预制舱、安全性预

预制舱式移储能集装箱的箱体的“双层隔热工艺结构”的设计,能够有效制舱、智

动变电站、智的起到隔热保温的作用,重量轻,隔热效果好。正常运行时,

6能储能集能储能集装 不会受外界环境因素影响(可在:环温-40*C-+50°C、在 C4装箱设计箱 污秽环境中正常运行),箱体防护等级达到 IP54,有效地提高技术

了产品的耐候性、可靠性、实用性和使用寿命

46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核心技术在生产经营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与突破点号名称中应用情况

运用中置开关柜内部结构绝缘配合的设计技术,对中置柜手车中置开关

高低压成套 框架 PT 安装结构尺寸进行优化设计,从而实现整个手车的小

7柜手车小

开关设备型化,增加了柜内散热空间,可使手车及柜体的散热效果提高型化技术

20-30%,中置开关柜的使用寿命可延长3-5年

通过对配电柜壳体在防护等级(IP5X)——“防尘”结构以及

底框安装架的降噪结构的设计与应用,取得了明显的防尘和降配电柜超

高低压成套 噪效果(经验证明噪声可减少约 3-5dB)。在各种环境条件下,

8净无尘设

开关设备通过内部降噪安装结构的布局设计,实现柜体内超净,通过防计技术

尘结构设计,提高了产品可靠性,开关柜的使用寿命可延长3-5年

根据发行人出具知识产权清单、先行有效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核心技术积累及应用下,发行人已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拥有多项专利技术成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软件著作权27项;发行人拥有变压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户外成套设备等领域的相关专利93项,其中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77项、外观专利3项,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新申请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25项。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合作研发项目立项书及合作协议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为更好地把握行业及市场发展方向,掌握行业最新技术,公司注重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工业大学、衢州学院等高校展开合作研发,积极推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领域的产学研一体化和新产业融合。截至

2024年9月30日,具体合作情况如下表所示:

与发行编合作研发合作知识产人业务合作期间技术研发成果号项目方权权属的具体关系

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新型干变智能冷却系统(ZL202121801014.5)、一 与变压智能化干式变浙江

2021年8月-种新型干变风机温控保护科润器设计

1压器及其数据工业

2023年 7 月 装置(ZL202220277759.4)、 智控 和生产

分析系统大学一种新型高抗短路变压器相关线圈(ZL202220489749.7)

授权软著:基于 JAVASE 干

47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与发行编合作研发合作知识产人业务合作期间技术研发成果号项目方权权属的具体关系式变压器信息管理系统客

户端软件 V1.0、基于 JAVASE干式变压器健康状况评估

系统客户端软件 V1.0与高低

尚未结题,目前已登记软压成套

著:智能化中压真空断路器开关设

全息智能中压 健康状态管理系统 V1.0、智

衢州2023年1月-科润备和户

2断路器关键技能化中压真空断路器故障

学院2024年12月智控外成套

术研发 诊断预测管理系统 V1.0 和设备设智能断路器远程监控诊断计和生

管理系统 V1.0产相关与户外

智能电力储能尚未结题,目前已登记软浙江成套设

系统与运维管 2023年 1 月- 著:基于 JavaSE 的储能系 科润

3工业备设计

理平台关键技2024年12月统智能运行状态监测和运智控大学和生产

术研发 维管理平台 V1.0相关与户外

储能系统 EMS 浙江 尚未结题,目前已登记软 成套设

2023年11月-科润

4 数据风险感控 工业 著:储能系统 EMS数据风险 备设计

2025年10月智控

关键技术研发 大学 感控系统客户端软件 V1.O 和生产相关

(2)发行人参与起草多项产品国家标准及团体标准

根据发行人参与编制的各类行业技术标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材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起草多项与公司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及团体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承担

编标准(计划)标准(计划)名与发行人业务类别角色及发挥实施时间号号称的具体关系的作用

电气简图用图形与变压器、高低起草单位之

GB/T 符号第 6部分: 国家 压成套开关设1一,参与具2023.05.01

4728.6-2022电能的发生与转标准备、户外成套设

体条款编制换备生产相关

电气简图用图形起草单位之与变压器、高低

GB/T 国家

2符号第7部分:一,参与具2023.05.01压成套开关设

4728.7-2022标准

开关、控制和保体条款编制备、户外成套设

48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发行人承担

编标准(计划)标准(计划)名与发行人业务类别角色及发挥实施时间号号称的具体关系的作用护器件备生产相关

电气简图用图形与变压器、高低起草单位之

GB/T 符号第 8部分: 国家 压成套开关设3一,参与具2023.05.01

4728.8-2022测量仪表、灯和标准备、户外成套设

体条款编制信号器件备生产相关低压成套开关设起草单位之与低压成套开

GB/ 国家

4备和控制设备第一,参与具2024.03.01关设备生产相

7251.1-2023标准

1部分:总则体条款编制关

低压成套开关设起草单位之与低压成套开

GB/T 备和控制设备第 国家5一,参与具2024.03.01关设备生产相

7251.2-20232部分:成套电力标准

体条款编制关开关和控制设备

110kV 变压器中 起草单位之

T/ZZB 团体 与变压器生产

6性点成套保护装一,参与具2022.12.31

2975-2022标准相关

置体条款编制

输变电设备产品与变压器、高低起草单位之

T/CEEIA 生命周期管理 团体 压成套开关设7一,参与具2023.05.25

688-2023 (PLM)快速响应 标准 备、户外成套设

体条款编制矩阵码应用指南备生产相关

(3)技术与创新能力促使发行人获得多项行业技术荣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获奖及荣誉称号的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材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长期专注输配电核心设备的研发和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增加研发投入,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同时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2022年,发行人被评为“2022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23年,发行人被评为“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24年,发行人通过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获奖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项目评选单位奖项及荣誉内容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通过复核)级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度绿色工厂

2024年浙江省经济和信息省市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化厅级浙江省优秀工业产 2024年浙江省优秀工业产品(HBXGN-12(Z)/2000A-31.5kA

49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年度项目评选单位奖项及荣誉内容品评选委员会环保智能型大电流环网柜)浙江省经济和信息

2024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化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 智能环保型气体绝缘环网柜与站所终端 DTU 被评为省内

化厅首台(套)浙江省机械工业联

2024年度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二等奖

合会

第十三届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二等奖)项目名

国家中国消防协会称:电气火灾预警与防护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级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经济与信息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化厅浙江省优秀工业产 浙江省优秀工业产品(KR-MDmax-ST(Z)型智能型全工况大

2023品评选委员会电流低压开关柜)

年 HBXGN-12(Z)_2000A-31.5kA 环保智能型大电流环网柜获

省市 浙江省输配电设备 2023 年优秀新产品二等奖、KYN28A-12(Z)_2500-31.5 智

级 行业协会 能化大电流高压开关柜、SCB18-10(Z)-0.4-630 智能型干式变压器获得2023年度优秀新产品三等奖浙江省机械工业联浙江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合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

智能化欧式箱变为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化厅

S(B)22-M-630/10-NX1 油浸式变压器和国家

工业和信息化部 SCB18-630/10-NX1 干式变压器列入国家工信部领域节能级

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2年版)

202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

2022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年化厅省市

SCB13-2000/10 节能低噪音智能型干式变压器和级浙江制造国际认证

SBH25-M-500/10-NX1油浸式非晶合金铁心配电变压器获联盟

得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

2、发行人市场地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我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市场空间大,竞争企业较多。发行人作为一家较早进入中低压输配电核心设备制造业的民营企业,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坚实的客户基础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发行人形成了以产品供应能力及持续创新能力为中心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在变压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户外成套设备系列上持续创新,形成了输配电核心设备系列产品供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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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进行产品开发和优化,满足了客户定制化、多元化、规模化的产品需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贯穿并应用于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试验检验等各过程中,提升了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了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了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此外,发行人通过新产品项目的研发可以培养一批稳定的技术团队,培训核心专业人才,为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人才支撑,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1)变压器领域的市场地位

根据发行人参与编制的变压器领域技术标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材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在变压器方面,公司紧密围绕“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持续创新理念,朝着节能降耗、低温静音、高可靠性的技术目标,不断研制出新一代的节能型油浸式变压器、节能型干式变压器、节能型非晶合金变压器等系列产品。

公司的节能型电力变压器产品选用了新型节能材料,通过“变压器降噪散热技术”等核心技术的推广应用,改善铁芯及绕组工艺和材料,提升了变压器的节能环保和降噪性能、可以有效降低配网端的电能损耗,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相关要求。

2022 年,发行人参与制定团体标准(110kV 变压器中性点成套保护装置,T/ZZB 2975-2022)。此外,报告期内,公司的 SCB18-10(Z)/0.4-630 智能型干式变压器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取得浙江省经信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证书》;公司的 SCB13-2000/10 节能低噪音智能型干式变压器荣获“2022 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称号;SCB18-10(Z)-0.4-630 智能型干式变压器获得 2023 年度优秀新产品三等奖。

综上,公司在变压器领域具备较强的市场地位。

(2)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领域的市场地位

根据发行人参与编制的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领域技术标准、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方面,公司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安全可靠性较高。公司也不断将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51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朝着智能化、小型化和高可靠性的方向进行改良,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满足了客户定制化的产品采购需求。

2023年,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修订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国家标准计划《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等。报告期内,公司的 HBXGN-12(Z)/2000A-31.5kA 环保智能型大电流环网柜和 KYN28A-12(Z)_2500-31.5 智能化大电流高压开关柜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取得浙江省经信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证书》,其中,环保智能型大电流环网柜项目技术被认定为“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HBXGN-12(Z)_2000A

-31.5kA 环保智能型大电流环网柜获得 2023年度优秀新产品二等奖,KYN28A-12(Z)_2500-31.5智能化大电流高压开关柜获得 2023年度优秀新产品三等奖;HBX

GN-12(Z)/2000A-31.5kA 环保智能型大电流环网柜被评为 2024 年浙江省优秀工业产品。

综上,公司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领域具备较强的市场地位。

(3)户外成套设备领域的市场地位

根据发行人参与编制的户外成套设备领域技术标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材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户外成套设备方面,公司持续提升户外成套设备的研发水平,改进箱式变电站、预制舱式移动变电站、智能储能集装箱的生产制造工艺,大幅提升生产规模,并开发出可适用于高效储能领域的智能储能集装箱产品。公司的“基于高集成设计平台的智能变电站设计技术”以及“安全性预制舱、智能储能集装箱设计技术”等核心技术进一步改进了上述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使得公司在相关产品的技术竞争力逐渐向国际一流品牌靠拢。

2023 年 1 月,公司的 YBW-24/0.4-1250 欧式箱变被评定为“2022 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公司的智能化欧式箱变被评为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

综上,公司在户外成套设备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财务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投入、可比产品市占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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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财务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及研发投入

情况

根据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材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财务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及研发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毛利率

公司名称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盘科技24.21%22.81%20.29%

特锐德20.52%23.36%22.13%

北京科锐20.42%14.03%18.56%

白云电器18.14%18.08%16.91%

扬电科技13.96%12.54%20.87%

明阳电气23.05%22.69%21.17%

平均值20.05%18.92%19.99%

发行人16.15%19.21%19.14%财务费用率

公司名称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盘科技0.96%0.60%-0.11%

特锐德1.45%1.38%2.05%

北京科锐0.21%0.18%0.46%

白云电器1.26%1.40%1.90%

扬电科技-0.12%-0.04%1.26%

明阳电气-0.40%-0.12%0.56%

平均值0.56%0.57%1.02%

发行人1.53%0.80%0.66%管理费用率

公司名称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盘科技5.20%4.19%4.87%

特锐德5.74%5.64%5.98%

53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北京科锐8.04%7.18%6.35%

白云电器4.56%4.50%5.03%

扬电科技2.41%3.54%2.51%

明阳电气2.27%2.59%2.56%

平均值4.70%4.61%4.55%

发行人4.51%5.06%4.4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

公司名称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金盘科技4.60%5.27%5.21%

特锐德3.69%3.35%3.80%

北京科锐4.03%4.32%6.11%

白云电器3.42%3.26%3.38%

扬电科技2.07%3.44%4.22%

明阳电气3.37%3.26%3.24%

平均值3.53%3.82%4.33%

发行人3.24%3.52%3.46%

由上表可知:

(1)随着发行人创新投入的增加,其产品生产工艺及质量逐步精进,产品

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使得发行人毛利率水平较为稳定。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19.14%和19.21%,位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合理区间内,其中,

2023年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2024年1-9月,发行人毛

利率为16.15%,较2023年有所降低,主要系随着子公司安徽科润的逐步投产,由其加工的铜排等铜材开始对外销售,该类业务毛利率相对较低。不同可比公司毛利率有所差异,主要系不同公司细分产品种类较多,产品具备定制化的特点,毛利率存在差异。

(2)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费用率因各自经营情况不同,略有差异,年度间波动较小。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财务费用率分别为0.66%和0.80%,介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合理区间内,2023年发行人财务费用率较2022年略有上升,

54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主要系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有息负债增加。2024年1-9月,发行人财务费用率为1.53%,较2023年有所上升,主要系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有息负债增加。

(3)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就具体经营情况的不同,管理费用率存在差异。随着创新投入的增加,发行人对产品关键技术不断深入,对于生产流程及运营管理不断优化,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管理费用。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管理费用率分别为4.40%和5.06%,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合理区间内,2023年管理费用率有所上升,主要系2023年结转股权激励费用,剔除股权激励费用,2023年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为4.42%,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2024年1-9月,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为4.51%,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4)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3.46%和

3.52%,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合理区间内。其中,北京科锐及金盘科技研发投入

占比较高:*2022年北京科锐研发投入占比较高,主要系当年试验检验等技术服务费用增长较多;*金盘科技主要针对海外市场、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领域产

品的研发,导致研发投入占比较高。除去北京科锐及金盘科技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为3.66%和3.33%,与发行人研发投入占比差异较小。随着发行人逐步在分布式新能源并网、智慧电网及储能领域的不断研发及应用,研发投入保持上升趋势。2024年1-9月,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24%

2、可比产品市占率情况

根据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制造行业的研究数据及报告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行业,具体细分行业包括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等,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之一,行业市场规模较大且产品种类繁多。该行业具备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特点,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不同企业主要经营的产品存在一定差异,市场集中率较低,单一企业占市场份额均较小,难以形成绝对优势。

以下对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市占率情况具体分析:

(1)变压器市占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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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数据,2022年我国变压器总产量达194845万千伏安,2023年总产量达207493万千伏安,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压器市占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3年2022年

公司名称产量(万千伏安)市占率产量(万千伏安)市占率

金盘科技4984.402.40%3824.041.96%

发行人630.530.30%472.980.24%

注:由于可比公司中仅金盘科技年报中披露以万千伏安为单位的变压器产量,表格中仅列示金盘科技和发行人的变压器产品市占率。

由上表可知,2022年-2023年金盘科技变压器市占率分别为1.96%和2.40%,发行人变压器市占率分别为0.24%和0.30%,市占率均较低。金盘科技变压器市占率高于发行人变压器市占率,主要系金盘科技为国内较早进入风电干式变压器领域的生产商。发行人变压器市占率较低,但呈现上升趋势。

(2)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市占率情况

根据共研产业研究院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开关柜总产量为267.12万台,

2023年总产量达273.53万台,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市

占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3年2022年

公司名称产量(台)市占率产量(台)市占率

金盘科技183300.67%140190.52%

明阳电气未披露细分产品产量——112470.42%

发行人72540.27%88640.33%

由上表可知,2022年和2023年,发行人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市占率分别为

0.33%和0.27%,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小。金盘科技市占率较高,主要系

其成套系列产品除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外,还包含箱式变电站、一体化逆变并网装置等产品。

(3)户外成套设备市占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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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户外成套设备细分产品包含箱式变电站、预制舱等,产品种类繁多,且行业市场规模较大。目前市场未单独、全面地公开披露有关行业市场规模数据,与变压器和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行业一致,户外成套设备相关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不同企业主要经营产品存在一定差异,市场集中度较低,单一企业占市场份额均较小,难以形成绝对优势。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鉴于发行人在产品研发及核心技术等方面均取得创新成果,并结合市场需求,积极拓展产品的领先技术。同时,发行人注重与高等院校合作,掌握行业最新技术,把握市场发展方向。随着研发投入不断增加,创新成果不断转化,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持续性增强,发行人在市场中形成较高的品牌声誉及市场地位。因此,发行人具备创新性特征。

二、关于前次公开发行公开承诺履行情况。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披露文件,

前次公开发行,实际控制人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次公开发行公开承诺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补充披露本次发行是否新增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次公开发行公开承诺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新增

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其实际履行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就前次公开发行及本次发行均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体如下:

就前次公开发行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承诺日期承诺名称承诺具体内容主体实际控关于避免1、本承诺人(含本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

2021.11.17制人王同业竞争下同)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含发行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

57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荣、王的承诺司、企业,下同)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隆英夫2、本承诺人未来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妇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3、本承诺人未来不会向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

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营销渠

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4、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对发行人控制关系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发行人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承诺人不再控制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摘牌为止。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就本次发行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承诺日期承诺名称承诺具体内容主体

1、本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下同)及本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公司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

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其他利益。

2、本人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实际控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制人王关于避免的业务或活动,或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荣、王2024.04.11同业竞争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隆英夫的承诺函核心技术人员或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

妇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

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享有优先权,

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新增发展同类业务。

5、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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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本人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进行经营。

6、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主要从事变压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户外成套设备等输配电核心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分)公司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及其近亲属控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及主营业务如下:

编企业成立登记主营企业类型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号名称时间状态业务有限责任浙江科润

公司(自然王荣、王隆英合已停

1投资管理2016.02存续投资管理服务

人投资或计持股100%业有限公司

控股)

王荣叔父王招瑜电子产品研发、销

有限责任持股60%并担售及技术服务。

浙江三润公司(自然任执行董事兼经(依法须经批准厂房

2电子科技2013.08存续

人投资或理,王隆英妹妹的项目,经相关部租赁有限公司

控股)王隆妹持股门批准后方可开

40%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浙江聚融有限责任王隆英哥哥王隆货物仓储服务(不暂无源科技发公司(自然华持股90%并含危险化学品等

32009.12存续实际

展有限公人投资或担任执行董事兼需许可审批的项经营司控股)经理目);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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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企业成立登记主营企业类型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号名称时间状态业务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及其近亲属控制的部分企业已注销,该等已注销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主营业务如下:

编企业企业关联主营成立时间注销时间经营范围号名称类型关系业务

投资管理、资产

江山科润投王荣、王管理、投资咨询。

资咨询合伙有限合隆英合(依法须经批准投资

12018.06.142023.08.09

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计持股的项目,经相关咨询伙)100%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上述表格可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实际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实际

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及其实际履行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前次公开发行及本次发行均出具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具体如下:

就前次公开发行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承诺承诺日期承诺名称承诺具体内容主体

实际控关于规范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和

制人、2021.11.17关联交易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

董事、的承诺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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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高级管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

理人员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

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承诺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发行人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

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本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股东、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本承诺人确认上述每一项承诺均可为独立执行之承诺;

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就本次发行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承诺承诺日期承诺名称承诺具体内容主体

1、承诺人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2、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

制人、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关于规范

董事、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

2024.04.11关联交易监事、序。

的承诺函

高级管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理人员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

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自然人承诺人签字、非自然人承诺人加盖公

章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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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前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新增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分)公司银行融资提

供担保以及报告期前厂房租赁事项的延续,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A、关联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浙江三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荣叔父王招瑜持股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王隆英妹妹王隆妹持股

40%)租赁土地和房屋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租赁面积(㎡)主要用途发生的租赁费用(元)

2022年度10600.00952800.00

2023年1-2月10600.00

生产合计1194800.00

2023年3-12月14000.00

2024年1-9月14000.00900000.00

B、关联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编被担保担保的债务担保金额担保人担保权人合同编号担保类型

号人发生期间(万元)

2020年江山

王荣、2020.03.12-最高额连带责任

1(保)字0020

王隆英2023.03.113850担保号中国工商

0120900007-20

王荣、银行股份2022.05.23-最高额连带责任

2发行人22年江山(保)

王隆英有限公司2025.05.236100担保字0041号江山支行

0120900007-20

王荣、2024.04.03-连带责任

324年江山(保)7200

王隆英2030.04.03担保字0024号

王荣、交通银行2022.09.01-最高额连带责任

4 发行人 江 B22040032

王隆英股份有限2027.09.015500担保

62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被担保担保的债务担保金额担保人担保权人合同编号担保类型

号人发生期间(万元)

王荣、公司衢州最高额连带责任

5 江 B22040033

王隆英分行5500担保中信银行2022信银杭湖

王荣、股份有限墅人最保字第2022.05.10-最高额连带责任

6发行人

王隆英公司杭州8110883824582025.05.105000担保分行号温银901012021最高额

7王荣年高保字00025

450

号2021.05.20-连带责任

温银9010120212031.05.20担保最高额

8王隆英温州银行年高保字00026

450

股份有限号发行人公司衢州温银901012023最高额

9王荣江山支行年高保字00095

1200

号2023.11.13-连带责任

温银9010120232028.11.13担保最高额

10王隆英年高保字00096

1200

王荣、 PSBC3307-YYT2 2022.08.30-

11500

王隆英023032401-012023.08.29

PSBC3307-YYT2

12王荣1000

023032901-012023.04.06-

PSBC3307-YYT2 2024.04.05

13王隆英中国邮政1000

023032901-02

储蓄银行

PSBC3307-YYT2 连带责任

14王荣股份有限发行人1000

023041801-012023.04.23-担保

公司衢州

PSBC3307-YYT2 2024.04.22

15王隆英市分行1000

023041801-02

PSBC3308-YYT2

16王荣1000

024052001-012024.05.22-

PSBC3308-YYT2 2025.05.21

17王隆英1000

024052001-02

571XY20210064 最高额

18王荣

02012021.02.24-3000

571XY20210064 2022.02.23 最高额

19王隆英

02023000

571XY20210414 最高额

20王荣

24012021.11.30-5000

招商银行 571XY20210414 2022.11.29 最高额

21王隆英

股份有限24025000连带责任发行人

公司衢州 571XY20220453 最高额 担保

22王荣

分行83012023.01.03-5000

571XY20220453 2024.01.02 最高额

23王隆英

83025000

571XY20240012 最高额

24王荣

39012024.01.15-5000

571XY20240012 2025.01.14 最高额

25王隆英

39025000

杭州银行 160C110201800 2018.11.29- 最高额 连带责任

26王隆英发行人

股份有限06812023.11.28505担保

63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被担保担保的债务担保金额担保人担保权人合同编号担保类型

号人发生期间(万元)

公司衢州 201C110202300 最高额 连带责任

27王荣

江山支行015022023.07.20-2200担保

201C110202300 2025.07.20 最高额 连带责任

28王隆英

015032200担保

201C110202400 最高额 连带责任

29王荣

007022024.03.28-3300担保

201C110202400 2026.03.27 最高额 连带责任

30王隆英

007033300担保

王荣、 宁波银行 09200BY23C8F3 2021.11.19- 最高额 连带责任

31

王隆英 股份有限 CM 2023.11.19 8000 担保发行人

王荣、 公司衢州 09200BY21BE2K 2021.11.19- 最高额 连带责任

32

王隆英 分行 1K 2023.11.19 2000 担保

ZB13822017000 最高额

33王隆英抵押担保

000162017.09.21-900

王荣、 ZB13822017000 2022.09.21 最高额 连带责任

34

王隆英000261400担保上海浦东发行人

ZD13822017000 2017.03.21- 最高额

35王隆英发展银行抵押担保

000012022.03.21550

股份有限

王荣、 ZD13822021000 2021.09.07- 最高额

36公司衢州

王隆英000012026.09.072000连带责任江山支行

王荣、 ZB13822023000 2023.04.21- 最高额 担保

37发行人

王隆英000032026.04.215000

王荣、 ZB13822024000 2024.04.22- 最高额 连带责任

38发行人

王隆英000012029.04.2015000担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王荣、 安徽科 ZB13822023000 2023.04.21- 最高额 连带责任

39股份有限

王隆英润000022028.04.2110000担保公司衢州江山支行

王荣、中国银行江山2022人个2022.08.18-最高额

40

王隆英股份有限高保2192024.08.183000连带责任发行人

王荣、公司江山江山2023人个2023.10.17-最高额担保

41

王隆英支行高保2912025.10.176000

王荣、 中国光大 QCZBZZ2022000 2022.03.29- 最高额

42

王隆英银行股份32023.03.285000连带责任发行人

王荣、 有限公司 QCZBZZ2023008 2023.07.20- 最高额 担保

43

王隆英杭州分行22024.07.193667

HTC330686100Z 最高额

44王隆英

GDB201900016 2019.06.04- 3500

HTC330686100Z 2022.06.03 最高额

45王荣

GDB201900018 3500 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 HTC330686100Z 最高额 担保

46王荣

银行股份 GDB202000012 2020.03.12- 9500发行人

有限公司 HTC330686100Z 2023.03.11 最高额

47王隆英

江山支行 GDB202000013 9500

HTC330686100Z 最高额

48王荣

GDB2024N002 2024.01.25- 11500 连带责任

HTC330686100Z 2034.12.31 最高额 担保

49王隆英

GDB2024N003 11500

64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被担保担保的债务担保金额担保人担保权人合同编号担保类型

号人发生期间(万元)中国民生公高保字第

王荣、银行股份2024.03.25-最高额连带责任

50发行人9907202486600

王隆英有限公司2025.03.243000担保

3号

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王荣、33100520240002024.03.29-最高额连带责任

51有限公司发行人

王隆英73202027.03.284500担保江山市支行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王荣、92511202400032024.03.09-连带责任

52有限公司发行人1000

王隆英1362025.03.08担保经济开发区绿色专营支行浙商证券

341190浙商银

王荣、股份有限2024.08.22-最高额连带责任

53发行人高保字2024第

王隆英公司衢州2034.08.215500担保

00009号

江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王荣、 PSBC3308-YYT2 2024.09.27- 连带责任

54股份有限发行人1000

王隆英024092701-012025.09.26担保公司江山市支行

除上述关联担保外,根据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4月、5月与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 L190129001 和 L190129002 的《融资回租合同》

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王荣曾为发行人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L190129001 和 L190129002《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债务已清偿完毕。

C、其他关联交易

a、银行存款、票据贴现等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强于2023年9月成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农商行”)的董事,根据《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江山农商行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并将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发行人与农商行发生的交易确认为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山农商行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65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关联期间累计存款活期存款票据贴现利手续费期末交易期间期末存款余额

号方[注]利息收入息支出支出借款余额

2024年1-

133512218.54109154.311160.26283548.541800.009600000.00

9月

江山

2农商2023年度9185031.56686000.472818.9611845.32100.00——

2022年9-

36054089.653530655.093500.37——————

12月

注:1、2024年1-9月应收票据贴现票面金额为20905056.60元;2、2023年度应收

票据贴现票面金额为2438400.00元。

根据发行人以及江山农商行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江山农商行发生的存、贷款利息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确定,与江山农商行其他存、贷款客户不存在差异。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江山农商行的关联交易作价公允。

b、根据《关于下达 2021 年第四批资本市场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支持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政策有关情况的报告》等政策规定,发行人2022年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王荣代收江山市财政局拨付的上市政策财政补助

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

王荣支付代收政府补助————10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付款凭证,发行人已于2022年7月6日向王荣支付上述代收的100万元补助资金。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A、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要求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审议机构审议标准

a、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

股东大会b、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

a、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 b、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66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审议机构审议标准总经理非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除上述审议标准及审议程序外,发行人还根据《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免予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规定。

B、具体审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新增关联交易已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具体如下:

a、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就2021年

度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并对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

交易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b、2023年 4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

易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c、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议案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7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d、2024年 4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就2023年度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并对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

交易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厂房租赁交易系出于其日常经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系基于金融机构的增信要求;发行人与

江山农商行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补充流动资金,扩展融资渠道;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代收代付款项系江山市财政局依据相关政府补助政策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新增关联交易均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作价公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正常履行,其不存在违反承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公开承诺实际履行情况的披露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六、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承诺实际履行情况。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七、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承诺实际履行情况。

68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补充披露本次发行是否新增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1、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

(1)目前发行人未因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为“智慧新能源电网装备项目”和“金加工车间柔性化生产线技改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募投项目已开工建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募投项目建设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报告期内的重大采购合同,发行人已与浙江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溪金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签署建筑施工合同,由该等供应商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服务。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复的尽职调查问询表、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该等建筑工程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确认,该等建筑工程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二、《审核问询函》:问题7.其他问题”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次公开发行公开承诺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回复中详细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新增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无直接关联。

(2)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预期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中“金加工车间柔性化生产线技改项目”主要是针对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改造和效率提升,实现金加工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及设备采购不涉及关联交易。本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发行人新增主要销售产品类型及原材料采购种类。因此,本募投项目的实施预期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

69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中“智慧新能源电网装备项目”预计新增分布式新能源并网设备、分布式智能电网(含微电网)设备、新型储能设备及配套等户外成套设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户外成套设备主要客户包含国家电网及其下属相关公司、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等,其将在原有客户的基础上,持续开发的“五大六小”发电企业,科华数能、索英电气等电力储能建设运营企业,并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户外成套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期间编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万元)销售占比(%)

1国家电网5461.4432.46

2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906.995.39

2024年3福建龙净蜂巢储能科技有限公司702.644.18

1-9月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68.483.97

5福建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51.333.87

合计8390.8949.87

1国家电网4686.6623.67

2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2266.7311.45

3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1849.729.34

2023年度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

41149.565.81

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北京中亿信联科贸有限公司1053.935.32

合计11006.5955.59

1国家电网5983.0949.02

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

2735.386.03

公司

3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310.622.55

2022年度

4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244.422.00

5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38.851.96

合计7512.3661.56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复的尽职调查问询表、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上述客户的市场主体登记

70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信息后确认,发行人上述客户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报告期内除有一台户外成套设备销售给过往关联方贵州黔冠外,其他户外成套设备销售、原材料及设备采购不涉及关联交易。因此,本募投项目的实施预期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已建立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为规范关联交易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

此外,如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关于“二、《审核问询函》:问题7.其他问题”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次公开发行公开承诺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回复中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履行该等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预期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如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审议程序,不会发生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

2、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为“智慧新能源电网装备项目”和“金加工车间柔性化生产线技改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其他主体合作的情形,且该等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发展战略及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2)如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关于“二、《审核问询函》:问题7.其他问题”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次公开发行公开承诺实际履行情况,

71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回复中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做出书面承诺。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情况的披露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四、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实施后预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补充披露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已

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均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六、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承诺实际履行情况;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七、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承诺实际履行情况。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四、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实施后预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72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披露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鉴于发行人在产品研发及核心技术等方面均取得创新成果,并结合市场需求,积极拓展产品的领先技术。同时,发行人注重与高等院校合作,掌握行业最新技术,把握市场发展方向。随着研发投入不断增加,创新成果不断转化,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持续性增强,发行人在市场中形成较高的品牌声誉及市场地位。

因此,发行人具备创新性特征。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夫妇已

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关联交易均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六、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承诺实际履行情况;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七、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承诺实际履行情况。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四、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实施后预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补充披露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三、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73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重要法律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所律师应予发表意见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74科润智控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四部分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孙敏虎_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蓝锡霞___________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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