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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洋赛车: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1-13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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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22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转1018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223号

致: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律师、王起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和核验。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一致。

(四)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

11月12日15:00至2024年11月13日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957608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2%。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事项;上述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况。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19576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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