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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北京证券交易所 02-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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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证券简称:优机股份公告编号:2025-018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按照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5)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积极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为:(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股东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股东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股东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股东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分红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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