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533证券简称:骏创科技公告编号:2024-084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3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慕贝尔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drzej WOJCIKOWSKI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辉、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一、简称:无锡沃德)
法定代表人:王明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系公司前子公司,公司已于2022年底出售持有无锡沃德的股权,出售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姓名或名称:沈安居(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赵胜、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2022年底出售无锡沃德前,曾任无锡沃德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名称:陆晓峰(被告三)、于臣(被告四)、韩玉磊(被告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员工
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简称:骏创科技)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本公司,在公司2022年底出售无锡沃德前系无锡沃德控股股东,原告民事起诉受理后二次追加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七、简称:骏创模具)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系无锡沃德供应商,原告民事起诉受理后二次追加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八、简称:宏元兴)
法定代表人:王凯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屠海群和蒋建江、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
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供应商,原告民事起诉受理后二次追加被告姓名或名称:李晓东(被告九)、张宇(被告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雨嘉、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员工,原告民事起诉受理后二次追加被告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民事诉讼案件系由公司前子公司无锡沃德员工陆晓峰、于臣、韩玉磊侵犯
商业秘密刑事案衍生,针对上述三名原无锡沃德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3)苏0585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人陆晓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2、被告人于臣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3、被告人韩玉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4、被告人韩玉磊已退出的违法所得409604.06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
告人陆晓峰的违法所得554913.32元、被告人于臣的违法所得663876.55元,予以没收。
5、太仓市公安局查封的6台德国冲压设备,予以没收。
同时,判决书亦明确认定无锡沃德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原告方基于上述刑事案件,对上述三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陆晓峰、于臣、韩玉磊,并连同无锡沃德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案件起诉受理后追加了系列被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金额增加同一性鉴定费金额20万元,变更后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和被告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4.56
万元(含经济损失1761.28万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80万元、非公知性鉴定费用26万元和同一性鉴定10万元,共计1877.28万元,并按照前述损失的两倍计算而得),且前述各被告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十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233.97万元赔偿数额
内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九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287.97万元赔偿数额
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被告八删除所有侵权图纸。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民初
1652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25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无锡沃德、陆晓峰、于臣、韩玉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430万元;
2、被告沈安居、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对判决一金额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晓东对判决一金额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张宇对判决一金额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含有涉及技术信息的技术图纸;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23.45万元,由原告负担11.48万元,被告无锡沃德、陆晓峰、于臣、韩玉磊负担10.26万元,被告沈安居、骏创科技、骏创模具负担1.38万元,被告李晓东负担0.23万元,被告张宇负担0.1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最终生效判决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承诺,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于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
“若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652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根据本次民事诉讼判决,沈安居、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对判决一金额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负担1.38万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如触发连带赔偿责任,沈安居将积极履行,并放弃向骏创科技、骏创模具追偿,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实际未遭受民事赔偿损失。
五、备查文件目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