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533证券简称:骏创科技公告编号:2024-082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阶段提示:
1、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JCNA、JCM 作为申请人,向 JAMS(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对 Magnum、Lalit Verma 提起仲裁及索赔。
2、2024 年 8 月 16 日,JAMS 出具《意见和临时裁决》,批准了“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主要内容包括 Magnum、Lalit Verma 试图非法获取对 JCM 控制权的行为无效,禁止其采取进一步危害非法获取权的行为。
3、2024 年 11 月 6 日,根据 JAMS 出具的《意见和临时裁决》,JCM 召开股东会,Magnum 已同意并恢复了 JCNA 持有 JCM 70%股权,尚待进一步交接其他控制权。
4、2024 年 11 月 13 日,Magnum 作为反诉申请人,向 JAMS 对公司、JCNA、JCM,以及公司管理人员沈安居、Daiping Chen 一并提起反诉仲裁及索赔。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7月4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4年7月1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JAMS(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美国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1、名称: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申请人一,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安居仲 裁 代 理 人 及 所 属 律 所 :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2、名称:Junchuang North America Inc. (反诉被申请人二,简称“JCNA”)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安居
仲 裁 代 理 人 及 所 属 律 所 :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系公司在美国的控股子公司。
3、名称: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反诉被申请人三,简称“JCM”)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安居
仲 裁 代 理 人 及 所 属 律 所 :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JCNA 在墨西哥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孙公司。
4、名称:沈安居(反诉被申请人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同上、同上
其他信息: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非本次仲裁申请人,于本次仲裁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时被列为反诉被申请人。
5、名称:Daiping Chen(反诉被申请人五)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同上、同上
其他信息:任 JCNA CEO 职务,非本次仲裁申请人,于本次仲裁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时被列为反诉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名称: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 (反诉申请人,简称“Magnum”)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Lalit Verma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Patrick C. Lannen、PLUNKETT COONEY
其他信息:系 JCM 的少数股东、供应商。
2、姓名:Lalit Verma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Patrick C. Lannen、PLUNKETT COONEY其他信息:系被申请人 Magnum 负责人。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JCNA 与 Magnum 签署了《股东协议》在墨西哥合资设立 JCM,JCNA 持股70%(实际出资70.00万墨西哥比索,以出资时点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26.52万元)、Magnum 持股 30%(实际出资 30.00 万墨西哥比索)。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墨西哥控股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2023年3月27日披露的
《对外投资(设立墨西哥控股孙公司)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Magnum 系 JCM 供应商,双方签署了《制造协议》,在商业合作过程中,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违反了《制造协议》等相关约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同时违反了与 JCNA 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试图非法获取对 JCM 的控制,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本次仲裁申请人主要依据上述《股东协议》《制造协议》约定,以及被申请人发生的违约情形,而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本次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 JCM 股东权利等权
益的所有行为无效;立即发布禁令,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从事违反相关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任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不得少于3300.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三倍损害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五)案件进展情况:
1、仲裁机构批准“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
2024 年 8 月 16 日,JAMS 出具《意见和临时裁决》,批准了“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主要内容包括 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 目前试图非法获取对JCM 控制权的行为无效,禁止其采取进一步危害非法获取权的行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执行部分临时裁决,恢复 JCNA 持有 JCM 70%股权
2024 年 11 月 6 日,根据 JAMS 出具的《意见和临时裁决》,JCM 已经召开股东会,Magnum 同意并恢复了 JCNA 持有 JCM 70%股权;尚待对 JCM 包括丧失控制权至今的运营等情况作出专项审计,从而进一步交接控制权。
3、Magnum 作为本诉被申请人,提出反诉仲裁
2024 年 11 月 13 日,本诉被申请人 Magnum(即“反诉申请人”)向 JAMS 对
公司的仲裁申请提出了反诉索赔请求,要求公司、JCNA、JCM、沈安居和 DaipingChen(即“反诉被申请人”)就其违反合作协议及责任等而侵害了其权益的行为赔偿就此给反诉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害、律师费等(约
3500万美元)。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本次仲裁本诉中,公司、JCNA、JCM 作为申请人索赔被申请人(Magnum、Lalit Verma)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不得少于33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三倍损害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本次仲裁反诉中,Magnum 作为反诉申请人索赔反诉被申请人(公司、JCNA、JCM、沈安居、Daiping Chen)就此给反诉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害、律师费等(约3500万美元)。
本次仲裁尚需双方进一步答辩,以及 JAMS 进一步听证、审理等流程。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Magnum 向 JAMS 提交《Counterclaim》副本。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