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523证券简称:德瑞锂电公告编号:2024-083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8660512股,占公司总股本18.42%,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本次解是否为控
董事、监除限售
股股东、本次解除尚未解除限
股东姓名事、高级本次解限股数占序号实际控制限售登记售的股票数或名称管理人员售原因公司总人或其一股票数量量任职情况股本比致行动人例
1 艾建杰 否 - C 15285738 15.09% 0
董事长、
2 潘文硕 是 A 3374774 3.33% 10124322
总经理
合计—1866051218.42%10124322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艾建杰先生及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潘文硕先生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关于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精选层挂牌,截至2024年
6月2日上述承诺已届满。
2024年4月1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艾建杰先生出具《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确认原与潘文硕先生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4年4月27日届满后不再续签,其与潘文硕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4年4月27日终止。同日,潘文硕先生与林菊红女士、何献文先生、张健先
生、王卫华女士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2024年4月28日起生效。自
2024年4月28日起,艾建杰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
控制人由艾建杰、潘文硕变更为潘文硕。截至2024年10月27日,艾建杰先生与潘文硕先生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已满六个月。
综上,艾建杰先生、潘文硕先生自愿限售承诺期已届满,故申请解除限售,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况。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数量(股)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7834622977.34%
1、高管股份2197514021.69%
2、个人或基金9800000.97%
有限售条件的3、其他法人00%
股份4、限制性股票00%
5、其他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2295514022.66%
总股本1013013691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艾建杰先生、潘文硕先生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精选层挂牌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2021年3月25日,艾建杰、潘文硕出具《关于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3日在精选层挂牌,截至2024年6月2日挂牌(上市)已满三十六个月,股东艾建杰、潘文硕所持公司股份已达到解锁条件,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上述股东不存在其他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
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三)《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