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454证券简称:同心传动公告编号:2024-060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红凯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032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郑衍飞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并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21126560.69元(含利息、手续费等,实际节余募集资金以划转资金日的银行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节余募集资金的划转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等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032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无需要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上述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拟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032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无需要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5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43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该议案涉及董事、监事、高管薪酬,相关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序号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募投项目结4199000100%00%00%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二〈关于拟变更4199000100%00%00%
2024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三关于制订〈董事、4199000100%00%00%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耀鹏律师、马妍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