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0国浩律师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B3栋17楼邮编:410000
17/F,BuildingB3,PolyInternationalPlaza,MiddleXiangjiangRoad,Changsha410000,China
电话/Tel:+8673188681999传真/Fax:+8673188681999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1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1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华维设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公告编号:2025-003),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股权登
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相关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15:00-2025年1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南
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199#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025年1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
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76,926,445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74.61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
163,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77,090,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74.7761
(2)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该等人贵均具有《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
序,就会议通知中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
经查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
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合并统计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九江正启微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090,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月22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AANG
2
None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罗峰律师董亚杰律师
宋炫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