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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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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发表意见,并保证前述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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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2月8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http://www.b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等
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5日(星期
二)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豪良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
15:00一2025年2月25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
或关注中国结算宫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贵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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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1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与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8名,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47,1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
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或线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全体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含委托出席),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委托列席).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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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7,196,800表决结果:同意为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察》
47,196,800表决结果:同意为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47,196,800表决结果:同意为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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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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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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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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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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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沛沛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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