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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贸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2-2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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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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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发表意见,并保证前述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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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2月8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http://www.b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等

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5日(星期

二)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豪良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

15:00一2025年2月25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

或关注中国结算宫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贵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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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1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与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8名,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47,1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

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或线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全体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含委托出席),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委托列席).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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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7,196,800表决结果:同意为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察》

47,196,800表决结果:同意为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47,196,800表决结果:同意为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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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M

张龙

0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沛沛

2025年2月26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售木齐·化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11bright1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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